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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9〕37号
  • 【发布日期】2009-03-09
  • 【生效日期】2009-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提高社会防雷安全意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防雷减灾为主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防雷法律法规和防雷安全知识,营造全市“关注防雷,珍爱生命”的浓厚氛围,提高全市人民群众防雷安全意识和防雷避险、自救和互助的能力,防止重大雷灾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活动主题

关注防雷,珍爱生命。

三、活动时间

2009年3月10日~4月10日。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活动的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气象局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科协、广西移动公司南宁分公司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研究决策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具体指导各县(区)、各有关行业和企业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活动,负责组织各城区进行宣传活动。(联系人:周扬天,联系电话:5893489)

五、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制度,防雷技术服务职责;

(三)雷电科普知识、雷电防护技术和防雷技术规范标准等;

(四)典型雷灾事例及其雷击成因,雷灾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五)公开防雷审批办事程序、办事材料,防雷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等。

六、活动形式

(一)举办科普宣传、专题访谈节目。市属新闻媒体要安排一定时间和版面定期播放或播报有关防雷科普、防雷专家学者访谈节目等,每个单位至少播发类似节目不低于2次。由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广电局负责。

(二)报社开展防雷系列报道。南宁日报、南宁晚报应开设防雷专版栏,开展防雷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咨询活动。在广场、街道、城镇、学校、楼盘、农村等设点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形式要多种多样,可以摆放防雷宣传展牌和挂图;利用宣传车在城镇街道进行宣传;播放防雷宣传片;向群众免费发放防雷知识图书、光盘等宣传资料、调查问卷,解答有关防雷安全的疑难问题等。由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科协负责。

(四)布置板报橱窗。城区各部门、社区、中小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利用板报、橱窗开辟“防雷减灾科普专栏”,制作或张贴宣传海报、挂图。由所在机关单位、企业和居委会负责落实。

(五)举办防雷科普教育培训。要建成一个防雷科技推广基地,充分利用基地教育培训功能,组织学校、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负责人进行参观、培训,介绍我市雷电活动情况、防雷法规、防雷安全措施,至少要组织2次讲座。由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负责。

(六)通过手机短信传递防雷知识。编制防雷知识手机短信息,定期向手机客户发送。由市气象局、移动公司负责。

七、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将各项宣传工作抓实抓好。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安排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和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活动相关工作。

(二)加强沟通,广泛参与。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辖区内的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发动群众积极、主动、自觉地参与到活动中。市气象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科协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三)创新形式,务求实效。要从实际出发,围绕宣传主题,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要将防雷政策法规、防雷科普、雷电防护技术的咨询服务送到乡镇、农村、企业、学校、社区等基层单位,送到人民群众之中,并注重解决人民群众防雷安全实际问题。

(四)总结经验,及时汇报。各级各部门要于2009年4月底前将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活动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八、经费保障

此次活动经费主要包括宣传手册、海报、光碟的制作费,宣传材料的印刷费,场地布置材料费,新闻媒体栏目版面费等,各级各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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