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1-19
- 【生效日期】2018-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激励机制,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在现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基础上,建立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界定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一)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连续两年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连续三年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或者连续两年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且每年信用评价的省份数量不低于2个。
(二)近5年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内,无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且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
(三)未列入其他领域的黑名单,主要指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
二、交通运输领域的主要激励措施
在交通运输领域,我部及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的主要激励措施如下:
(一)在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二)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检查过程中,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政府投资交通运输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信用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四)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五)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六)优先推荐公路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等国家和地方相关奖项,将守信典型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在“信用交通”网站及主流媒体上公布和宣传守信典型企业守信状况,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
(八)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九)在企业投资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中,鼓励招标人和项目单位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信用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十)鼓励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服务企业给予一定便利和优惠措施。
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的定期发布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每两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两年。我部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二)我部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中国交通报等媒体及时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
(三)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等媒介及时转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
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动态管理
我部及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持续监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其不再满足界定条件的,取消其守信典型企业资格,及时停止相应的激励措施,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更新相关信用信息。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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