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23号
- 【发布日期】2004-09-01
- 【生效日期】2004-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4〕23号)
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整治扰民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周边环境噪声污染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在居民居住区从事声像、音响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正常营业排放的音量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试机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试机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汽车修配厂以及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晚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产生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必须严格控制音响器材音量。
禁止开展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居住区内从事露天烧烤、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噪声的活动。
七、晚22时至次日6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居住区内使用音响、乐器;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房屋装修活动,不得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娱乐活动。
八、建筑施工以及物料、残土的运输和装卸等活动不得产生噪声污染。
晚22时至次日6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九、经批准的早、晚开放摊区,范围和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执行,在摊区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十、各种机动车辆在非禁鸣喇叭路段和时间每次按喇叭不得超过0・5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批准安装使用警报器的机动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在居民区内不得使用喇叭唤人。
十一、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二、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周边环境噪声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十四、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以拨打电话84612345或者12369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不得相互推诿、敷衍塞责。
十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周边环境噪声工作中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规定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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