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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告2007年第196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17
  • 【生效日期】2007-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告2007年第19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告2007年第196号

关于简化航空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的公告




为便利出入境旅客通关,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民航总局决定,简化航空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现公告如下:

一、常态管理

(一)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物品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旅检通道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二)各航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简化申报手续后,要在保持现行航空口岸旅检通道检验检疫设施不变的条件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检验检疫,保障检验检疫法律职能履行到位。通过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医学巡视、红外线体温检测,加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特殊物品的检疫巡查、X光机抽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严防疫病传入传出。

二、应急管理

(一)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对航空器和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采取临时性检验检疫强制措施的公告,来自疫区的航空器必须在指定的远机位停靠;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并由检验检疫专用通道通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必须逐件通过X光机透视检查。

(二)对疑似染疫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的人员,检疫官员将实行体温复查、医学检查等措施;对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官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疫病疫情传播。

(三)疫情解除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恢复常态管理的公告。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航空口岸实施。

本公告内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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