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8号
- 【发布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06-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有关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5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我省制定了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一年来,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明确责任,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全省主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确保了我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在总结分析2005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控制指标
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由11项22个指标构成:
1.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火灾、道路交通、工矿商贸、铁路交通四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1)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3)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4)建筑业死亡人数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人数
(5)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6)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7)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8)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死亡人数
5.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7.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8.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
9.全省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
10.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11.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以上控制考核指标中,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特点和统计现状,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及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等7个指标为各行业和领域总体控制考核指标,不按地区分解下达。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二)各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省对各市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2006年各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7项14个指标构成,分为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三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①煤矿企业死亡人数(不含中央驻晋和省属煤炭企业)
②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③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④建筑业死亡人数
⑤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⑥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死亡人数
(5)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
(6)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7)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并接受县安全监管机构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及经费。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形成决定并印发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3)各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要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及经营网点。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适时组织演练。
(4)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安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不走过场。
(5)特大事故发生后,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经费。
(7)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省人民政府与省有关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级人民政府不再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纺织等工矿企业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其他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与其他省属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央驻晋企业中跨地区及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其他未与省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中央驻晋企业、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所属单位、省属企业非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由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与之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年终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对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市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省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凡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市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省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一)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单位的市,分别奖励市人民政府30万元(其中市长、有关副市长每人5万元);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市,分别奖励市人民政府20万元(其中市长、有关副市长每人3万元)。
(二)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单位的省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
(三)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单位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每人5万元;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每人3万元。对其他省属重点企业和中央驻晋企业根据规模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及考核情况分别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每人1-3万元。
(四)对本年度评为全省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20名),每人奖励1万元。
(五)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奖励5-10万元,先进个人奖励1万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市、省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奖励制度制定本地具体的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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