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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办函 〔2011〕 164 号
  • 【发布日期】2011-12-30
  • 【生效日期】2011-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国办函 〔2011〕 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35号)要求,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确定了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现予以印发,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

    一、直辖市(2个)
    天津市、重庆市。
    二、计划单列市(1个)
    浙江省宁波市。
    三、省会、首府城市(22个)
    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四、其他城市(17个)
    江苏省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湖北省孝感市、黄冈市、鄂州市、黄石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广东省佛山市、云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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