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府〔2005〕80号
- 【发布日期】2005-05-09
- 【生效日期】2005-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若干意见
(深府〔2005〕80号 2005年5月9日)
《关于我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现就深圳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坚持“统一政策、配套改革、分类定位、以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力求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扶持,引导科研机构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将政府投资建立的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机制,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成为我市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三)基本思路。
1.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定位
本次改革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定位,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改革。按照承担的公益性研究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不同,将市属科研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应用开发类3种类型:
提供基础性或共性技术研究与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事业单位,定位为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
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可通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方式获得一定发展资金的科研事业单位,定位为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
以市场为导向,可通过市场规律配置资源并获得利益的科研事业单位,定位为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
2.改革思路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条件具备的同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多元化的科技型企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在管理创新、制度创新上取得新的突破,建立起职责明确、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胜劣汰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财政对科研事业单位的拨款和补助逐步由人员经费转向项目经费,科研机构主要通过申请承担政府的科技项目计划和研究开发任务等方式获取政府的资金支持。
二、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内容
(一)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的改革。
1.重新核定编制。市编办会同市科技信息局,对定位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的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其所承担的公益性研究和公共服务任务,重新核定编制,确定科研、管理、技术支撑、科研辅助等各类岗位的合理比例。
2.市财政对科研事业单位的拨款和补助逐步由人员经费为主转向以项目经费为主。对承担政府指定公益性研究及服务项目的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市财政给予补助或按照其承担的公益性项目给予资助。科研事业单位主要通过申请承担政府的科技项目计划和研究开发任务等方式获取政府的资金支持。
3.实行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制度和雇员管理制度。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后,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职员的职位分类、职员聘用、职员聘任、工资福利、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实行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制度;雇员的分类和配置、工资和社会保障、考核和职业发展,实行雇员管理制度。
在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期间,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原在编人员过渡为职(雇)员或进行分流安置。
4.实行以课题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规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在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的基础上,结合科研特点,实行以课题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
5.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管理体制。理事会成员由主管部门代表、本单位代表、行业专家代表、有关出资方代表组成,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推荐院(所)长,审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监督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院(所)长为法人代表,负责科研任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参加理事会,对政府投资的科研机构进行间接管理。
6.对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信息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绩效评估,每四年筛选一次。凡无研究开发任务、无研究开发成果或专利、无转化效益的科研事业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公益类或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序列。
(二)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的改革。
1.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通过相应的扶持政策,逐步过渡到完全市场化运作,成为以技术创新为特点的科技企业。
2.具备条件的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同步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科研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具有成熟市场运作经验的投资主体的参与,激活改企转制的科研机构,成为新型的科技创新企业。
3.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单位,改企后属国有控股企业的,由市国资委纳入国有企业管理体系。科研机构改企后国有资产在30%及以下的,同时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分阶段负责落实相关政策,改企和转制一并完成。
三、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保留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6〕51号)精神,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进行企业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执照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原则上可继续保留其名称。
(二)税收。
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经市科技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国有资产和财政基数划转的基准日。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国有资产和财政基数划转按照市科技信息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我市科研机构改革国有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通知》(深科信〔2004〕235号)确定的2004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
(四)产权多元化。
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改企转制的单位,国有产权可全部或部分以协议或通过拍卖的方式实行有偿转让,吸收社会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实现产权多元化。
(五)土地资产处置。
改企转制单位的土地资产,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置。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3〕68号),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其土地可评估作价以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企转制后的单位。
(六)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精神,整建制改企转制的单位,在划归市国资委管理以前,可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不超过40%的额度,其收益权按照贡献大小奖励给员工。
(七)净资产处置。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报市财政局批准,可从净资产中核销。
改企转制为国有股份在30%及以下的单位,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进行经济补偿。净资产经评估不足以提取职工安置费的,撤销该科研事业单位,人员由该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深办发〔2004〕13号)的规定进行分流安置。
(八)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九)人员分流安置。
改企转制单位的原在编人员,实行企业员工制度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
在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期间,其原在编人员因提前退休、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辞职辞退,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规定进行分流安置。
(十)经济适用房分配。
改企转制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原在编人员,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04号)规定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职工,保留其购买最后一批定向发售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十一)财政补贴。
参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51号),对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逐年减拨事业费,市财政以补贴的方式,对原属财政拨款的改企转制单位给予3年扶持。3年的补贴额,分别按2004年度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数的75%、50%、25%的比例拨付。补贴款项拨至改企转制单位的原主管部门,用于项目资助,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
(十二)土地使用费、土地年租金优惠。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改企转制单位按土地处置方案可维持自用(含划拨)性质的房地产,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免缴5年的土地使用费。改企转制单位租赁国有土地的,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免缴5年的土地年租金。
(十三)相关权益的承继。
市属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承继原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改企转制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
四、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调整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
为确保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市领导分工和机构变动,调整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日常工作。
各科研事业单位原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实施改革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负责改革科研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安置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
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应由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经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情况(人员编制、职位分类、职位设置、原在编人员的过渡、分流安置等)、资产情况(2004年11月30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及相关明细表等)、改革后的业务发展规划。
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应由该科研事业单位提出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报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具体的改企转制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分流安置意见、资产处置意见(2004年11月30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及相关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书、净资产处置意见、不良资产核销意见、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等)以及改革后的业务发展规划。
(三)落实改革配套政策。
科技、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国土、国有资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统一、配套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
1.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审定科研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研究和公共服务任务,为科研事业单位分类定位和核定编制提供依据;
2.市编办负责核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编制;
3.市人事局负责审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向职员或雇员过渡、分流安置方案;
4.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清理债权债务,负责批准改企转制单位的资产处置方案;
5.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审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6.市国资委负责科研事业单位改企后的产权制度改革,并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出资人职能;
7.市工商局按规定对改企转制单位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8.市地税局按规定对改企转制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资金保障。
市财政预留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对改企转制单位3年的扶持性补贴、市属科研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费用等。
五、我市各科研事业单位的具体分类定位及改革方案另行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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