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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救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0
  • 【生效日期】2004-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和“高校毕业生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困难毕业生救助工作。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才资源。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高校毕业生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发生困难,需要政府给予救助。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的救助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的救助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完成。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高校困难毕业生。

二、及时掌握高校困难毕业生的生活情况。各地民政部门对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要予以重点关注,要深入调查,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高校困难毕业生的有关情况,及时发现他们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切实保障高校困难毕业生基本生活。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发生生活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四、积极鼓励享受低保的高校困难毕业生参加就业。各地民政部门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鼓励享受低保待遇的高校困难毕业生通过各种途径就业,为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民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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