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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对全市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民办中小学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教〔2009〕322号
  • 【发布日期】2009-09-14
  • 【生效日期】2009-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对全市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民办中小学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关于对全市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民办中小学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深教〔2009〕322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要求,去年下半年,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达标检查工作,共检查出90所民办中小学未达到设置标准的要求,各区教育局(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下同)均已向未达标学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今年市政府主要工作安排,近期我局将组织对上述未达标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

对去年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达标检查工作中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90所民办中小学校未达标项目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其是否按要求、按期限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二、督察工作方式、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督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辖区教育局督查本辖区内未达标民办中小学的整改情况,第二阶段由市教育局根据各区的督查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取部分未达标学校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和要求如下:

(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督查阶段

2009年9月至10月中旬为辖区教育局督查阶段。各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未达标项目和整改要求对照设置标准的条件逐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填写《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未达标学校整改情况督查表》,并于2009年10月19日前报市教育局(同时报电子版)。

(二)市教育局督查阶段

市教育局于2009年10月下旬至12月上旬(具体安排提前2天通知)组织督查组选取部分学校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反馈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督促落实整改。

三、有关要求

对限期内无法整改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学校予以取缔是我市颁布设置标准时的一项“刚性”政策,因此,开展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整改情况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设置标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提高民办中小学整体办学条件和水平、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推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认真、按时开展督查工作,推进设置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取得实效。

附件: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未达标学校整改情况督查表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人:邹敬忠,电话:82105174,邮箱:zoujz@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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