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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8〕1660号
  • 【发布日期】2008-12-16
  • 【生效日期】2008-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660号)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度与我司母公司进行再保关联交易的申请函》(三井住友保发〔2008〕21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09年度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签署2009年度生效的再保险合同(包括合约和临分)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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