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164号
  • 【发布日期】2005-05-11
  • 【生效日期】2005-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

(闽政文[2005]1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鼓浪屿近代建筑等133处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金交椅山窑遗址等4处并入已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附件:福建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