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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5〕44号
  • 【发布日期】2005-05-12
  • 【生效日期】2005-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保监发〔2005〕4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备及开业验收过程中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为指导并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以及开业验收过程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及时、正确与安全,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的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以及营销服务部设立时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由验收单位参照本指引执行。

三、审核和验收标准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明确统计、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保险公司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和信息技术岗位;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软、硬件系统具有较为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其计算机机房可以采用自建或托管的形式,但应符合国家关于机房建设的有关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四、开业验收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申请中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

(二)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

(三)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

(四)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五)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

(六)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

(七)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地方消防部门出具的机房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验收工作流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中,统计和信息化建设部分验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材料审核

审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部分内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

1.听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分支机构筹建过程中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汇报;

2.检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保险统计法规的掌握情况及其它统计工作的准备情况;

3.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流程和对接情况;

4.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数据的提取、整合和报送工作的具体情况;

5. 核查统计标准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6.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网络架构,以及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对建有机房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核查计算机机房建设状况。

(三)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作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意见应包括对该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验收情况和评价。对于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要求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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