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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767号
  • 【发布日期】2009-07-31
  • 【生效日期】2009-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9〕767号)




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我部于2008年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2008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决定在你省(市)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根据《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结合实际,抓紧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积极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模式。要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三、请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我部污染防治司。有关工作动态和进展请及时上报。

四、我部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各省市试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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