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134号
- 【发布日期】2005-05-12
- 【生效日期】2005-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扶贫办 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级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康复扶贫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的落实工作。选择、落实发展前景好、见效快、辐射带动面大的扶贫项目,扩大项目覆盖面,带动残疾人扶贫。
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做好康复扶贫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做好项目储备、筛选、认定、论证工作。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方式,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与信贷扶贫有机结合,支持能够带动残疾人增加收入的项目或企业。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保证按时退税,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机构。
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下岗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费用。各级城管部门要在场地、摊位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营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免税照顾。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拨款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于适当补贴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各级政府为实现再就业目标购买的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
加强对残疾人尤其是失业、求职登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和职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
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项目,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旗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县级、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规可以委托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各级政府应采取督查的方式,检查按比例就业工作。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按照应包尽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施保。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列为特殊保障对象,实行重点补助。对由于特殊因素导致低保家庭或家庭成员按低保补助标准已不能维持家庭或有关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其家庭或个人补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低保范围之外的特殊需求。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据初步统计,我区尚有3??8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属于无房或极度危房户,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级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在用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广泛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组和个人,采取包户、募捐、出义务工等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经费和物资。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应优先照顾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无购买房能力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特别困难的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镇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要把解决残疾人就业同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机构有机结合,抓好残联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利用社区公益事业就业岗位配备残协专职委员,使社区残协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将残疾人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设施之中,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要承担为残疾人服务的职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手段,使服务设施成为综合性、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服务的平台。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一)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保证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
各地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城镇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通过医疗救助减免贫困残疾人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使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虽经合作医疗补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残疾人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掌握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需求,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二)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康复工作长效机制,扩大贫困残疾人受益面。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卫生人员要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三、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一)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各地要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做为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的重点工作之一。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30万以上人口的旗县要有特教学校或特教班。
(二)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4〕326号)精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盟市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
(三)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帮扶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为契机,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要开办普通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落实国家高校招生工作中关于残疾考生的政策,确保考试合格残疾学生入学。
四、落实优惠政策,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
(一)落实优惠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保护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字〔2004〕228号)精神,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残疾人优惠政策。
(二)维护残疾人权益。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上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提供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3〕262号)精神,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服务。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对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障金、无其他收入的残疾人及特殊教育机构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或单位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五、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企业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方针政策;宣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培育团结友爱、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宣传和表彰残疾人顽强拼搏、自强不息、自主创业的精神和先进事迹,引导贫困残疾人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奉献社会。
(四)增加对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助力度和资金投入。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所需资金,应在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自治区和盟市责任以及各部门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地方各级政府投入、自治区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自治区财政对扶助贫困残疾人项目继续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各项扶助措施所需资金。
(五)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情况和需求,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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