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5〕28号
- 【发布日期】2005-07-21
- 【生效日期】2005-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哈政综〔2005〕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已经市委11届44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以加快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为契机,积极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调动区级政府发展经济、自求平衡的积极性,实现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共同增长,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坚持公正规范、平等竞争,划分税种、分税分成。统一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促进公平竞争和协调发展。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继续沿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三)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类别。对江南6个行政区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收支基数;对哈开发区实行与江南6个行政区相统一的财政体制,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对松北区和呼兰区暂维持现财政体制不变,待体制执行期满后,与其他行政区体制并轨。此次财政体制改革对县(市)级财政体制不作调整,若县(市)在招商引资中争拉税源,对市、区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市将调整县(市)级财政体制。
(四)加大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在保证各级财力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五)保留部分市级重点企业(行业)。为保证市级调控能力,稳定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继续保留部分企业(行业)作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
三、具体内容
(一)扩大市、区共享税范围,统一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
为进一步促进市、区之间协调发展,按照与中央政策相统一的原则,在原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市、区共享的基础上,将企业所得税列为市、区共享税。为简化体制分成,综合考虑各区利益平衡,将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统一确定为6:4。
(二)下划部分市级重点企业
为更好地调动区级财政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除保留部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金融保险业及20余户企业(集团)继续作为市级重点企业外,其他市级重点企业按属地下划各行政区。
(三)明确收支划分
1.关于支出划分
按照目前市与区两级政府事权的划分,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和由市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项目包括: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城市维护费,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由市级负担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和工业交通、流通、文体广播、卫生、教育、科学等事业费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和由市本级财政列收列支的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区级财政主要承担保证本地区机关正常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区统筹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城市维护费,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区本级负担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和工业交通、流通、文体广播、卫生、教育、科学等事业费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和由区级财政列收列支的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哈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开发区机构正常运转及各项事业发展、偿还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所需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城市维护费,行政管理费,工业交通和科学等事业费支出及其他支出。
2.关于收入划分
按照国家规定和市与区事权的划分,将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各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不含哈开发区),土地契税(不含哈开发区),市级征收的房产契税(不含哈开发区)、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收入,市级重点企业和行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2)区级固定收入: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及国有资产计划亏损补贴,区级征收的房产契税(不含哈开发区)、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收入等。
(3)市与区共享收入:非市级重点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与区按“6:4”比例分成;哈开发区契税和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市与哈开发区按“4:6”比例分成。
(四)确定体制基数
为保证市、区两级财政利益,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收支基数和上解、补助数额以2004年决算收支数为基数进行确定。对江南6个行政区,凡新体制核定后收入大于2004年既得财力的,由区定额上解市;凡新体制核定后收入小于2004年既得财力的,由市补助区。
对哈开发区,收入基数按照与其他行政区一致的财政体制核定;支出基数以2004年为基数,对市政府照顾哈开发区共享税不分成当年多得的财力,不计入哈开发区支出基数。从2006年起,这部分财力再照顾哈开发区3年,每年减少25%,到2009年截止。
为保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划任务的完成,相应核定各区上划“两税”基数和所得税考核基数。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税收属地征管制度。税收属地征管是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解决争拉税源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治本措施。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保证企业工商、税务属地登记和缴税的一致性,按照“属地征收,就地解缴,分级入库”的原则,做好税收征管、缴库工作。对生产企业,要以生产经营地为纳税地;对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坚决制止地区和部门间相互争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2〕82号)规定,限制各区之间争拉企业。按照收入划分范围,正确掌握收入入库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财政和税收秩序的严肃性。对预算执行中发生挤占、挪用、转移财政收入,混淆收入预算级次的,将收缴其挤占的市级收入部分。
(二)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把发展本地区经济的重点放在培植财源、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上,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对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及实施“退二进三”政策等整体迁移的生产性企业,按照维护各区利益、平稳过渡的原则,核定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收入基数,属基数内部分留给企业迁出地;超基数部分采取过渡的办法,每年递减20%,由企业迁入地补助给企业迁出地,从第5年开始,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超基数部分全部留给迁入地。建立举报制度,对在哈尔滨市内争拉税源、非正常迁入企业的区、县(市),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举报并确认,将对其财力进行扣减。
(三)加强市、区共享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各区要在组织好区级固定收入的同时,切实做好市、区共享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减税、免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办理减免缓事宜。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针对原市与区共享税按5:5分成的道外区、动力区、香坊区和平房区4个体制补助区,因市与区共享税按6:4分成后,区级收入减少、体制补助基数加大对收入增量产生影响的实际,市将加大对这4个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共享税的增长情况给予一定补助,以均衡各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保证新体制平稳顺利实施。
(五)继续实行分级管理。此次财政体制调整后,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事项,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对一些企业和行业给予的优惠政策,仍按原办法执行。新财政体制实施后,由市本级投资新建的大中型企业或项目,市级重点企业分离出的企业及投资控股的股份公司,原则上作为市本级重点企业。
(六)关于新财政体制执行期。市对区新财政体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3年。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对市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使两级财力分配格局发生较大变化时,市对区财政体制将作相应调整。
(七)关于哈开发区执行新财政体制问题。哈开发区与其他行政区同时执行新财政体制,由于其现行财政体制2005年年底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对体制调整影响的2005年财力,年底将通过财政结算返还给哈开发区。
(八)关于各区研究制订对下财政体制方案问题。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市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内,制订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财政体制,保持上下政策统一,确保新财政体制顺利实施。各区要在新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特别要对财力格局的变化、财政收支结构的调整做出分析和预测,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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