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5〕45号
- 【发布日期】2005-05-24
- 【生效日期】2005-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5〕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
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2005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同意结案。
会议认为,1994年以来,省人民政府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的决议,组织实施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基本完成了议案确定的56个渔港的整治建设任务,渔港设施得到改善,渔港的防灾能力有了较大增强,法规逐步健全,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推动了渔区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了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给渔民带来了实惠,基本达到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目标。我省是渔业大省,渔港经常受强台风和风暴潮袭击,目前渔港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渔港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渔港整体功能较差,难以满足现代渔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竭,影响渔区经济发展,渔民收入下降,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筹资金压力大,有些地区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个别工程未按计划如期完成;渔港维护资金不足,使得渔港设施得不到有效维护;不少渔港产权关系不明,法律法规仍需完善,渔港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会议要求,渔港建设议案结案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继续高度重视渔港建设和维护,要增加对渔港建设的投入,切实落实国家级渔港建设的配套资金,支持国家级中心渔港和国家一级渔港建设,规划建设一批省区域性渔港。省区域性渔港建设资金参照国家对国家级中心渔港投入的办法,省财政要加大投入,市县也要纳入财政预算,共同搞好区域性渔港建设。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渔港维护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依法管港,进一步明确渔港产权、管理权,建立健全渔港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计制度等,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拖欠工程款和经审计发现的资金管理等问题要跟踪监督,抓紧处理。要引入市场机制,完善渔港建设投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各界以及外商投资建设渔港,加大投资力度,增强渔区经济活力,促进渔业产业和渔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的议案》(第1、76、115、135、154号),省政府1994年开始实施,2003年到期。2003年6月,省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赴粤东、粤中、粤西13个沿海市,对议案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5月下旬至10月,省审计厅对所有议案项目进行了全面审计。为了更好地办理议案,2004年3-4月,省政府先后组织省海洋渔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邀请省人大农委,赴浙江、辽宁和海南等省进行考察学习,并到农业部了解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今后的意见。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议案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十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级人大大力监督和支持,经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广大渔区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议案确定的56个渔港的整治建设任务。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省共完成工程总投资60667万元(占计划总投资的76.1%),累计到位资金50223万元,其中,省财政安排20000万元,市、县财政配套12317万元,乡镇自筹(含渔民集资等)17906万元,分别完成计划的 100%、63.2%、45%。累计建成码头4790米、护岸19897米、防波堤4058米、拦沙堤3365米、疏浚港池航道 1256万立方米,分别完成整治计划的77.8%、104.8%、79%、40.4%、66.4%。此外,通过议案项目的实施,带动了社会资金对渔港的投入,推动了议案整治计划外渔港的建设。据测算,全省议案外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约1.5亿元,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渔区渔业后勤服务业、旅游业、餐饮业、道路等建设约80亿元。
从议案实施的情况来看,效益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一)渔港的防灾抗灾能力有了较大增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一定的保障。
十年来,按照议案的部署,全省对列入整治计划的56处渔港进行全面整治,建设了一批码头、防波堤和拦沙堤,整治避风塘52处,新增避风塘面积254万平方米。对港池及航道进行了首期清淤浚深,保住、救活了一批重点渔港。一、二级重点渔港和部分三级渔港的整体功能水平有较大的提高,港池航道畅通,码头装卸方便,避风条件良好,陆域后勤服务设施基本配套,为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与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我省伏季休渔的顺利开展。如汕头市的云澳渔港在议案实施后,港池面积扩大到43 万平方米,增加了10多倍,每年为渔民节省约300万元的过港避风费用。又如整治后的湛江市硇洲渔港,有大、中、小渔船避风塘三个,自2000年以来,虽然也出现过“榴莲”、“黄蜂”等强热带风暴,但在港近千艘渔船则安然无恙。
(二)渔港设施得到改善,推动了渔业产业化发展。
渔港议案的实施,改变了过去航道窄小、港池淤浅、“有港无码头”、“有鱼无市”、“有港无船”的状况,不仅使渔港设施得到完善,而且使渔港功能得到了提升。渔港从过去的单纯供渔船停靠,发展成集渔船停靠、避风、补给、鱼货交易、储存、加工、对外往来等功能于一体的渔业生产发展基地,成为我省渔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启动点和渔区二、三产业发展的支撑点和平台。如阳江市通过渔港建设,带动了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促进了水产品的加工,同时还发展了一批渔船修造、渔机及网具批发、海产品收购流通、贮运等渔业后勤服务产业。2002年,该市渔港水产品加工企业28家,产值1.6亿元,分别占全市的82%和85%,产值比1993年增加了1倍。
(三)加快了渔区小城镇建设,促进了渔区经济结构调整。
随着渔港基础设施的改善,不少渔港通过拓宽沿岸道路,绿化沿岸环境,使昔日脏乱差的港容港貌焕然一新,渔区小城镇建设加快。而投资环境的改善,吸引了不少外资、民资前来投资办厂,有的还参与了当地渔业文化和旅游资源的开发,使许多渔港成为人们休闲和游览的好去处,从而改善了渔区的经济结构。如雷州市乌石镇吸纳民资利用500亩沙滩建成了“天成台度假村”,开辟了海滨浴场、旅业、卡拉OK、茶座、碰碰车场等旅游项目,形成了一个集旅游观光、饮食、娱乐于一体的滨海旅游区,年接待游客达20万人次。又如阳东县东平镇建成了东平珍珠湾海水浴场、玉豚山海洋公园、大澳渔家文化民俗村等旅游设施和景点,促进了渔港经济区旅游业的发展。
(四)渔港法规逐步健全,渔港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为了保证议案的顺利实施,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使我省渔港建设和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目前,全省56个纳入议案建设项目的渔港均编制了总体规划,明确了渔港港界和建设目标,为维护渔港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如在省人大的监督下,珠海市将地处城市景观带的香洲渔港恢复了渔港功能,并把港池面积扩大了一倍。
(五)进一步建立监管制度,提高渔港建设管理水平。
为了促进议案项目的顺利完成,省政府多次组织检查,并在1998年和2003年进行了两次全面审计,各地及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高度重视。针对个别项目存在的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工程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基建程序、财务管理知识培训,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地。通过案例剖析,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同时,出台了《广东省渔港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投资项目廉政监督规定》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项目行政领导和监管人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推动整改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各地的整改工作已初见成效,如汕头市迅速落实了达濠渔港配套资金124万元;湛江市通明渔港对白条列支进行清理,补交了5万多元的税金;惠来县海洋渔业局拨付了滞留的41万元。
(六)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办好议案,将渔港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渔港建设,同时也想方设法筹集渔港建设资金。如湛江市麻章区政府为支持通明渔港的建设,缓建了办公楼,变卖了小汽车。阳江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的决定》,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行挂钩扶持渔港建设联系制度,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人,保证渔港建设任务的完成。十年来,各地通过渔港整治,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渔港功能,既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促进了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渔(农)民收入,给渔(农)民带来了实惠,渔民称赞渔港建设议案是“民心工程”。
二、我省渔港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渔港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
我省现有大小渔港133个,列入议案整治计划的只有56个,还有77处渔港未被纳入整治改造范围。即使是列入议案整治范围的渔港,按渔港建设总体规划,大部分也仅仅进行首期整治工程,第二、三期的工程尚未进行。渔港码头泊位不足,低于国家要求的每船一米的标准;拦沙、防波堤25年一遇的建设标准与国家推行的50年一遇的要求相距较大;渔港整体功能差,难以满足现代渔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筹资金压力大,部分列入计划的工程未能完成。
渔港建设议案原来按“民办公助”、“以港养港”的原则组织实施,规定省财政负责25%,市县财政负责25%,乡镇和渔民自筹50%。由于近几年受捕捞生产成本增加和渔业资源衰退双重因素影响,渔业生产普遍减产减收,国家推行减轻渔民负担政策,乡镇和渔民集资建港能力逐年减弱,而且渔港多数处于经济欠发达的渔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难以取得足够回报的经济效益;而地方经济的薄弱,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困难相当大,又直接造成部分议案工程未能按计划如期完成。有些地方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只是对渔业生产急需的项目进行整治,对一些不影响渔船日常生产,但又对渔船防避台风十分重要的设施如防波堤、拦沙堤、港池疏浚等议案工程则未能按计划如期完成。
(三)渔港维护资金不足,议案成果难以巩固。
渔港一般临近出海口,常年累月受强台风和风暴潮袭击。由于缺乏维护和除险加固资金,渔港设施得不到有效维护。一些渔港工程因受强台风袭击损坏严重,使渔港功能得不到全面发挥。1999年省取消渔港建设基金后,我省每年减少渔港维护经费1500多万元。自2002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渔港维护经费600万元,虽暂时缓解了矛盾,但不足以根本解决问题。由于我省渔港口门大部分面向西南,受地球自转和台风的影响,港池、航道淤积严重,必须定期进行疏浚。港堤逐年老化,也给巩固渔港议案成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渔港建设受自然规律的影响很大,一旦停止整治,大量的渔港又有变成“死港”的危险,议案建设的成果就会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四)渔港管理法规仍需完善,渔港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之后,《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未能及时进行修改,部分条文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细化,如渔港等级的标准、渔港港口施工作业及港务管理、渔港的投资和受益的相关规定等方面,难以操作。另一方面,渔港建设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现象缺乏有效的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个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需进一步规范。
三、今后进一步加强渔港建设管理的主要措施
根据2004年中央1号文和省委3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渔港建设议案结案,将渔港建设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今后重点抓好国家级中心渔港和国家一级渔港建设,推动省区域性渔港建设及其它渔港改造,进一步提高我省渔港防灾抗灾能力(达到50年一遇的标准),完善水产品市场、加工等后勤服务设施,促进我省渔港上一个新台阶,形成渔港现代化、渔业产业化、渔区城镇化、临港产业多元化的现代渔港经济区。主要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省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对渔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省大部分渔港位于东西两翼,处于全省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在过去的基础上掀起新一轮的渔港建设,对于渔区经济乃至东西两翼经济的发展,对于广大渔民尽快实现“小康”,跟上全省的发展步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渔港是防灾减灾防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渔港建设对保证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极其重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我省渔港建设滞后问题重要性、必要性及紧迫性的认识,把渔港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增加对渔港建设的投入。
1.落实国家级重点渔港建设的省级配套资金。国家已分别将我省的20个渔港列为国家级中心渔港(9个)及国家一级渔港(11个)给予重点支持建设。为确保国家级渔港的建设实施,省财政将按国家要求予以落实配套资金,即国家级中心渔港每个1250万元,国家一级渔港每个500万元。
2.规划建设一批省区域性渔港。按照“解决隐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全省重点渔港建设规划,除20个国家级中心渔港和国家一级渔港外,我省需建设24个省区域性渔港。省区域性渔港建设资金主要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筹措,今后省将视财力情况予以一定的扶持。市县级渔港建设资金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筹措。
3.设立渔港维护专项资金。从2005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渔港台风抢险加固维修工作,所需资金由原渔港维护专项资金600万元和休渔专项资金400万元调整归并解决,以后资金安排视财力和全省渔港建设的实际情况再定。
4.拓宽地方配套资金筹集渠道。市县级政府要在加大对渔港建设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渔港区内的开发和建设,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多渠道筹集建港资金。
(三)完善渔港建设投资机制。
渔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水域的水工建筑,另一部分是陆域的后勤生活设施。渔港码头、护岸、防波堤、拦沙堤及港池航道的疏浚工程是水域部分的水工建筑,属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对渔港公益性项目应改变“民办公助”的做法,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对陆域部分的供水、供冰、水产品流通市场、渔民新村等渔业后勤服务等经营性的项目,应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政府适当引导扶持进行建设。要继续加大引资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各界以及外商投资建设渔港。
(四)加强渔港管理,完善配套法规建设。
依法加强管理。要进一步明确渔港产权、管理权,加强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执行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把好工程质量关;要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包括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要加强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方面,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从严掌握;要建立渔港建设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保证本地区国家级渔港建设配套资金的落实,确保本地区渔港建设专项资金拨付渠道的畅通,防止搞假配套和资金被挤占、挪用、滞留。
尽快制订《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形成完整的渔港管理法规体系,明确渔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渔港的职能,避免“多头管理”、“一港两督”、“港中有港”等不正常现象。各级政府要注意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对渔港的管理关系,按照省渔业执法机构的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快各地执法队伍的建设,增加执法设备的经费投入,全面提高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地位和管理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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