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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宁波市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9〕248号
  • 【发布日期】2009-10-21
  • 【生效日期】2009-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进信贷服务,妥善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尽可能为农民创业提供融资方便,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宁波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等一系列决策部署,增加对农民自主创业的信贷支持,推动农民创业增收,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决定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义

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部门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拓展农村信贷市场的客观要求。农村住房一直是农民所拥有和控制的、占比最大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村住房的融资功能,拓展农村地区抵押物的范围,满足农村地区多层次的资金需求,解决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矛盾;有利于盘活农民有效资产,带动农民房屋资产的有效流动,拉动农村消费市场发展;有利于增强农民开展创业创新的信心,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发展。

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需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出发,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实现区域农村住房抵押试点工作的规范、稳健、可持续开展。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县(市)区要积极创设条件,营造政策环境,切实发挥政府的引导、助推作用。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服务、指导、管理与监督。试点工作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以自主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基础,充分尊重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促成双方实现互利共赢。

(二)制度先行,规范操作。各县(市)区在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农村住房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等,积极建章立制,明确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申办条件、办理程序、抵押登记、评估等相关操作规程、要求,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操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各县(市)区要选择若干经济较发达的中心乡镇、街道以及城乡结合区域先行开展试点,在积累成功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稳步推进。既要主动出台政策措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加快实施步伐,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四)务求实效,把握风险。试点工作要以解决农民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农民增收创业、推动农村住房改革和农村经济繁荣为宗旨,力求解决实际问题,见实效、出成果。同时,金融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联络,根据当地信用环境、城镇化程度、农民住房市场需求状况、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等条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的试点范围、贷款对象、放贷规模,严肃信贷纪律,防止骗贷、套贷、挪贷,防范各类风险。

三、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内容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是创新农民融资方式的一项实事工程和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目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农村住房权属、抵押登记。各县(市)区要督促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住房的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对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该农村住房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作出同意住房抵押和流转的书面承诺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农村住房权属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农村住房权利人申请,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妥善办理农村住房抵押登记,颁发“农村住房他项权证”。对抵押农村住房经流转处置的,也要及时予以办理相应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创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方式和管理模式,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做到高效、便民。加强信贷风险预警,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查管理,合理评估、确定抵押农房的市场价值,有效控制贷款抵押率、期限,落实贷款责任,强化贷后跟踪调查,防范信贷风险,着力构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抵押农村住房的处置、流转。各县(市)区要找准农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市场切入点,在不改变农村住房土地性质前提下,允许抵押的农村住房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流转变现,并规范农村住房转让行为,打造区域性农村房产交易平台,完善农村住房流转配套体系,提高农村房产转让变现能力,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在调解、审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纠纷案件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各县(市)区在试点开展农房抵押贷款工作时,要督促相关部门适当降低农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的权属登记、发证、评估以及抵押登记、纠纷案件审理等环节的收费标准。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要逐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行适当利率优惠,减免相应的服务收费。完善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农村住房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重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纳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提高金融机构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惠农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开办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作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农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法院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推进本区域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市级各部门要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住房权属、抵押登记制度,推动建立农村住房交易流转平台;人民银行要制定出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指导意见,加强对抵押农房价值评估等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督促承办的金融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实施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出台扶持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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