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7]14号
- 【发布日期】2007-12-14
- 【生效日期】2007-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表彰和奖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加快“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设立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以下简称市长特别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特别奖评选坚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坚持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不受学历、职称、资历、身份等条件限制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市长特别奖是我市人才激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全市各类人才奖励方式中奖励力度最大、级别最高的奖励项目,原则上不与其他重大奖项重复奖励。
第四条 市长特别奖奖励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反响强烈、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优秀人才,其中包括中直、省属在哈企业以及科研成果在哈成功转化并创造出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直、省属科研单位的优秀人才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外区域、外籍人士。
第五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承担的国家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国际学术大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且为上述奖项的首位人员,科研成果代表我市最高科研水平,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工作中,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难题,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并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有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经实践证明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通过改革创新,使企业管理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利税连年增长,近3年年平均新增利税400万元以上,为我市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农业生产实践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研究和推广的成果科技含量和普及率高,带动广大农民致富,促进了区域产业或经济结构调整,有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经实践证明对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在技能岗位上工作,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具有高超操作技能,且在生产实践中运用高超技能解决了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得到同行专家的一致认可,在全市具有代表性,并有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证明材料,为企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在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社会科学研究等其它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社会知名度高、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并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六条 选拔程序和评选办法
(一)评选前通过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向社会公布《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进行组织发动。由基层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业专家或个人,向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或自荐。各主管部门按照奖励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并征求同行业专家意见,同时在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推荐。
(二)中直、省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中直、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属企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呈报各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以区县(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向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重点对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四)成立以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根据申报人员的行业和专业,分设若干评审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采用集中审阅材料、听取申报人员答辩、集体审议和评委实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奖励人选。
(五)在组织考核和评审的基础上,经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拟获奖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在《哈尔滨日报》和哈尔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15天,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发布决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长特别奖奖励工作在市长特别奖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市建委、市总工会和市科协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基层单位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对参评人员考核和专家评审;向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并提交奖励预案,经审定后组织宣传、表彰活动。
第八条 市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奖励10人左右;奖励方式为颁发奖金和奖励证书,奖金标准为每人10万元。
第九条 市长特别奖每届奖励费用及相关其它费用总额为120万元,从市财政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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