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31
  • 【生效日期】2005-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5月10日,我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16号),决定建立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目前,该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做好信息填报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并注册符合商运字[2005]1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县。登录互联网,键入http://shscyxs.mofcom.gov.cn, 进入“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首页,在系统首页右上角的“用户登录区”输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用户编码和密码,进入系统内部后点击上方水平导航条最右侧的“系统管理”,再点击页面左侧导航区中的“增加内部用户”,在弹出的用户信息录入页面中填写用户编码(只能由数字或字母组成,建议用县名全拼)、用户名称和用户密码,并在用户类型选项中点选“百县监 测”,接着点击“所在省市”右侧的“选择”按钮,在弹出的地区列表中选中欲添加的县名,最后点击“提交”。如果页面上显示“操作成功”,则该县被成功注册了。请将注册的用户编码和用户密码通知该县商务主管部门和活畜基地场,并做好信息督报工作。

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活畜基地场点击“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首页左侧垂直导航条中的“百县监测”,在弹出的登录窗口中输入经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注册的用户编码和密码,然后点击“提交”,进入系统内部后点击上方水平导航条中的“数据上报”,再依次点击页面左侧导航区中的“上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报主要农产品价格”、“上报重要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报零售商业网点”,并根据上报日期要求报送对应的报表。

特此函告。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