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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6〕117号
  • 【发布日期】2006-12-20
  • 【生效日期】2006-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6〕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大力开展节约能源工作,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7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平均年节能率为4、4%;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完善清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全省主要产品能耗调查,制定能耗限额及管理办法。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重点监督检查高耗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2、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作为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十一五”节约能源、能源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风电场工程建设等规划,促进能源特别是清洁能源的开发、节约和综合利用。各地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十一五”节约能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对未进行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投资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备案项目的节能管理办法,强化节能监督。

4、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将我省“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及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全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相关企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5、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对高能耗用能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制定科学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都要编制节能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建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原始记录、基础台账,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按时报送能源统计资料;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宣传、培训、监测等工作。节能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开展节能管理及能效水平达不到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6、实行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建立全省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和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省经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分市、县GDP能耗等指标;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分市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

7、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引导能源合理配置和利用,降低高峰用电负荷。提倡科学用能、合理用电,优化能源结构,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大力推广电力蓄冷、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需求侧管理调荷节电技术。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优化燃煤火电机组调度,严格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生产的节能、环保和效益相协调。

(二)努力构建节能型产业结构

1、优化产业结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加快形成以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

2、积极优化工业结构。抓住深化改革、技术进步、结构升级、规模扩张和产业集群五个关键环节,结合“861”行动计划,推进新型工业化,大力发展低能耗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

3、合理开发和高效使用煤炭资源。努力提高煤炭综合开采技术水平和原煤入洗率。加快煤炭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步伐,发展煤炭气化、液化等煤化工,提高煤炭深度转化能力和效率。

4、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进水电建设,推广利用太阳能,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积极推进秸秆发电,建设示范工程。继续做好核电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三)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1、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积极响应并着力推进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组织开展全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加快节能技术改造,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带动行业节能水平的提高。鼓励引进节能环保型外资项目,支持节能环保型产品出口,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

2、推进建筑节能。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实施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并加强监管。新建建筑在设计上要优先考虑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并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一体化。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开工建设和销售。大力发展和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开展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所有公共建筑,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

3、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加快淘汰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使用天然气汽车燃料,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的应用。

4、引导商务和民用节能。建设节能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实现流通增长方式的转变。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化、产业化发展。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在宾馆、饭店等行业提倡并逐步取消使用一次性用品。

5、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气化、固化、液化工程。

6、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厉行节约。杜绝办公室无人时的长明灯、白昼灯,提倡每天在上班时间少开1小时空调。制订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抓好政府办公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禁止超标准配备,优先采购国产低排量节能型车辆。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1、支持先进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节约能源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开发高效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重点开发高耗能行业节能、能量梯级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机电产品节能降耗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技术。采取发布节能技术目录,组织召开节能推广现场会,举办节能展览和技术交流等方式,加快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在重点行业和企业组织实施节电、节油、节煤、综合利用等示范工程,推进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化。

2、推进节能技术改造。耗能企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都要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和原料路线,更新改造现有高耗能设备和落后技术、工艺,提高工艺技术和能效水平。建立节能技术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库,支持重大耗能项目改造和节能示范项目建设,力争“十一五”期间完成节能技术改造投资1000亿元以上。

3、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在实施中,优先支持采用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4、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运用市场办法,培育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推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节能工作的引导支持力度

设立省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建设、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监测、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市、县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采购要优先选择节能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

(二)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耗能企业予以限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加强节能改造和管理。

(三)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提高队伍素质,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监测组织体系,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和监督监测。

(四)加强节能统计

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节能统计工作,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对重点耗能单位建立能耗统计的网上直报制度,开展跟踪监测和能耗评价考核工作,强化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建立能够反映全省及各市能耗水平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的统计体系。

(五)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法规、政策和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和现象,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转变,动员全社会节能。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教育青少年从小养成节约资源的良好习惯。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节能培训工作,提高节能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节能检测服务人员的执法监督和业务水平。

(六)实行节能奖励制度

各级政府要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也应对节能工作成绩优秀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政府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设立省节约能源办公室,承担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本地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各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各行业协会要主动对行业节能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提供咨询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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