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5〕201号
- 【发布日期】2005-05-31
- 【生效日期】2005-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暂缓审批京海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暂缓审批京海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环函〔2005〕201号)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京海煤矸石电厂2×3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京煤集公文〔2005〕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该工程目前选址方案为乌海市海勃湾区,距离海勃湾城区仅2.5公里,位于乌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厂址位于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且位于乌海市主城区海勃湾区次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选址敏感。评价单位在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该厂址不位于乌海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建设单位增加厂址的比选方案,并进行同等深度的论证,确定工程可行的选址方案。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供的资料,本次扩建工程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尚未落实。乌海市属于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工作任务很重,请你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该工程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根据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本次扩建工程用水采用海勃湾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根据评估资料,该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4万吨/日,目前实际处理水量为3万吨/日,二期扩建后将达到处理能力10万吨/日,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和水量有待补充调查,而我局已经批准的蒙西氧化铝项目和正在审批中的内蒙蒙华泰热电项目同样以该污水处理厂的中水为水源,因此中水水源能否落实尚不明确。而工程的备用水源为地下水,在中水不落实的情况下,采用地下水水源,不符合国家目前的产业政策。
鉴于以上情况,目前工程尚不具备审批条件。待上述问题落实后,再按规定程序向我局报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我局正式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工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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