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5〕22号
- 【发布日期】2005-02-26
- 【生效日期】2005-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
(冀政〔2005〕22号 2005年2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和《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月20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特制定《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
一、推广范围、时间及工作步骤(略)
二、车用乙醇汽油的供应
据测算,2004年我省6个推广试点市车用乙醇汽油年需求量约106万吨,其中:邯郸13万吨,邢台12.5万吨,石家庄33万吨,保定21万吨,沧州16万吨,衡水10.5万吨。共需调配用的变性燃料乙醇约11万吨。预计2005年6个推广试点市车用乙醇汽油年需求量将达到120万吨,年需变性燃料乙醇约12万吨。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230号)要求,我省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配送工作,原则上由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石家庄、保定、邯郸、邢台等4市所需变性燃料乙醇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参股的河南天冠集团公司负责供应,沧州、衡水两市所需变性燃料乙醇由中石化参股的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供应;6市的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组分油由中石化系统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厂、沧州炼油厂)生产供应;车用乙醇汽油由6市的中石化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统一调配和配送。
根据市场需要,经省协调工作小组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公司可以参与我省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组分油的生产供应,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可以参与我省部分推广试点市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配送工作。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的组分油和变性燃料乙醇可以按市场价格通过互供的形式实现市场调节。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和省政府指定的组分油生产企业、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其他单位、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及配送。
三、配送中心建设与加油站技术改造
(一)配送中心建设。推广试点地区配送中心建设由省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未经省协调工作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我省境内建设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主要依托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现有油库进行改造,不铺新摊子。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邯郸市配送中心,要在2005年8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石家庄、保定、邢台、沧州、衡水等5市配送中心,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2005年11月20日启运行。
(二)加油站改造:为保证按期向社会供应质量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试点地区除军队以外的其它所有加油站(含单位内部加油站),要参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和河北省地方标准《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改造。中国石化、中国石油所属及特许经营加油站分别由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统一协调,组织设计、清洗改造。其他社会加油站由加油站产权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清洗改造,改造费用由各加油站自理。加油站改造完成时间要符合封闭运行的时间要求,具体工作执行《河北省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三)消防安全:新建、改建和扩建配送中心、加油站,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和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部门审验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供应与销售。(四)环保措施: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环保法规,有条件的地方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或有关技术,减少油气泄露产生的污染。(五)配送中心建设和加油站改造验收:配送中心建设和加油站改造完成后,由推广试点市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监、消防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由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和安监部门出具准予经营车用乙醇汽油的书面意见后,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以文字批复准予其经营车用乙醇汽油。经营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商务、工商、税务部门及时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将原经营“普通汽油”改为“车用乙醇汽油”。对配送中心建设和加油站改造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准经营车用乙醇汽油。没有改造的油库和加油站不准经营车用乙醇汽油。
四、技术规范与标准(略)
五、车辆的清洗维修
(一)推广试点市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当地的车辆清洗维护工作。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一批二类资质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负责对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并组织供应易损配件。(二)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并对车辆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对行驶3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告知其应进行必要清洗和维护。清洗维护费用由车主自理。车辆清洗维护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推广试点市物价部门制定。(三)要做好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的宣传引导工作,宣传车用乙醇汽油的特点、特性、操作要领和清洗维护的重要性。
六、宣传
(一)宣传工作由省协调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负责。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负责制定《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宣传方案》,编印宣传资料,组织宣传活动,搞好新闻报道,引导推广工作的新闻舆论导向。推广试点市也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工作方案,并报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二)宣传工作要注重层次、形式和效果。针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角度,从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意义、相关法规与规章、使用常识、注意事项、工作动态、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和动向等方面组织开展不同层面的宣传活动,做到省、市、县各级媒介联动呼应。要充分发挥社会各层面和各种新闻媒介的宣传引导作用,调动各级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不同形式的新闻发布会,组织油品批发零售企业、车辆维修企业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宣传服务,广为播发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组织专题、专访、设立热线电话、开展网络答疑等,有计划地开展系列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导向,营造群众喜闻乐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技术培训
(一)技术培训的重点是从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业务骨干、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加油站及车辆定点清洗维修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和车管工作人员。(二)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采取逐级培训、分级负责的方法开展。培训工作由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加油站的培训教材由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负责统一编制,并组织专家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的业务骨干开展集中培训;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和摩托车维修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质量检验、计量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环保部门负责对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尾气和环境检测人员专业技术培训。
八、技术咨询服务
(一)建立完备的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加油站整改服务体系由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组织推广试点市石油分公司建立;车辆维修服务体系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推广试点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车辆维修企业建立;质量监督服务体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推广试点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二)制定技术咨询服务方案。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指导和规范推广试点市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分别制定加油站整改、车辆维修服务、质量监督服务工作方案,并报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实施。(三)技术咨询服务的组织和实施。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开展。由推广试点市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按照省制定的各种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具体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指导,保障咨询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四)突发问题的处置。在推广使用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突发性问题,由推广试点市协调工作小组及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属于共性问题,报省协调工作小组研究解决;需报请国家解决的,由省协调工作小组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九、市场监管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组织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税务等部门,组成稽查大队,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和反映市场监管情况,解决整顿和规范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有关问题。(一)生产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和配送中心的产品质量监管。(二)流通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油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活动和产品质量的监管。(三)车辆清洗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对车辆清洗质量和服务的监管。(四)价格管理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加油站车用乙醇汽油批零价格、车辆清洗维护价格的监管。(五)产品计量监督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加强车用乙醇汽油零售市场的监管。(六)税收管理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加油站税控数据登记和纳税情况的监管。(七)社会监督由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各种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开设举报窗口,进行公开曝光。
十、安全监管与环境监测
(一)安全监管:组分油生产企业、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推广试点市消防、安监、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油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监部门要坚决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予以关停。(二)环境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管,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管理,并收集监测信息,开展监测分析,报送监测结果。监测结果由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对外发布。
十一、职责分工
在省协调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推广工作。(一)省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协调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在省协调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省推广方案、实施细则、宣传方案的制定;编制省级经费预算;组织制定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参与起草地方法规;审核推广试点市推广方案;负责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指导及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三)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负责推广试点地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与供应。按期完成推广试点地区配送中心及所属加油站的改造;负责协调中石化系统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厂、沧州炼油厂)组分油生产,制定供应计划,确保我省市场需要;负责协调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变性燃料乙醇供应问题,制定供应方案;负责加油站培训教材编制,并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的业务骨干组织培训;负责编印车用乙醇汽油实用手册,并向汽车和摩托车驾驶员发放;组织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中的宣传推广、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负责制定、印发推广期间需要记录、整理、上报的各种技术数据表格以及制定有关操作规程、办法和制度;负责起草河北省地方标准《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四)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负责按期完成本系统加油站的改造。经省协调工作小组批准,建设配送中心,参与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和配送工作,并负责协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公司组分油生产和供应;负责本系统配送中心和加油站的业务骨干培训工作;协助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完成河北省地方标准《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起草工作;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五)石家庄铁路分局:负责推广试点地区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的铁路运输工作,确保产品供应;负责监督和防止封闭运行后普通汽油从铁路进入推广试点地区。(六)省军区后勤部:按照总后勤部和国家规范整顿成品油市场有关规定严格军队加油站管理,监督和防止军队车辆为推广试点地区民用加油站运送普通汽油,并鼓励军队车辆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乙醇汽油。(七)各推广试点市政府: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邯郸市要在2005年2月底前,其他5个推广试点市在2005年3月底前成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协调工作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要求完成推广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制定等准备工作;加快配送中心、加油站的改造等硬件建设;做好车辆清洗及维护调试;搞好车辆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后尾气排放的监测;加强安全管理;加强舆论宣传,做好舆论监督;加强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协调落实当地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所需工作经费。(八)省直有关部门1、省发展改革委:是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我省的推广方案、工作实施细则和宣传方案;编制省级经费预算;负责推广试点地区配送中心规划与建设的指导验收;会同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负责协调落实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和供应;定期收集、整理、综合推广工作情况,及时提出需省协调工作小组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推广试点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2、省委宣传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的新闻舆论宣传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制定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宣传方案;指导和协调推广试点市和各新闻媒体有序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的宣传工作。3、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市场的规范与整顿;负责省内油品批发企业、配送中心和加油站的整改及监管工作;牵头制定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报省协调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负责制定加油站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推广试点市按期完成加油站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改造的验收工作;负责推广试点市经改造并验收合格的油品仓储企业、批发企业、加油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工作,将原经营“普通汽油”改为“车用乙醇汽油”,其余的注销经营各种汽油业务。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负责制定对油品批发、加油站经营活动和产品质量的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广试点市经改造并验收合格的油品仓储企业、批发企业、加油站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工作,将原经营“普通汽油”改为“车用乙醇汽油”,其余的注销经营各种汽油业务;指导和协调推广试点市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打击采购、储存、销售普通汽油和劣质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计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会同省工商局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检测、计量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定河北省地方标准《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并于2005年6月底前颁布;负责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推广试点市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按时提供油品质量报告和相关总结。6、省环保局:负责制定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尾气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推广前后大气中有害成分的数据变化,进行大气质量影响分析;会同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和协调推广试点市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尾气监测工作;及时向省协调工作小组工作办公室汇报检测情况。推广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供环境分析报告。7、省交通厅:负责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清洗维护和车辆清洗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制定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清洗实施方案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清洗规范》;负责选定车辆清洗维修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系统内运输单位和出租车辆推广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普及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基本常识;指导和协调推广试点市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清洗维护工作。8、省公安厅: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的组织、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市场封闭运行的监督检查。(1)省消防局:依法加强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制定配送中心和加油站设计、建设和改造的审核、验收和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省商务厅、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做好配送中心建设和加油站改造的消防安全工作;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做好河北省地方标准《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的制定工作;会同省交通厅做好车辆清洗维修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协调推广试点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的消防安全工作及相关工作;(2)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车管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相应业务骨干的组织培训;会同省环保局做好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尾气检测工作。9、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2005年3月底前制定《河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参与其他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1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配送中心建设、加油站改造和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过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协调推广试点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生产安全工作及相关工作。11、省建设厅: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负责系统内推广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普及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基本常识。12、省财政厅: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相关财税政策的落实。13、省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制定车辆清洗维护等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核定车用乙醇汽油的供应价格。指导和协调推广试点市有关项目的收费和车用乙醇汽油价格检查工作。14、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和落实工作;负责税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协调推广试点市加油站税控数据登记和纳税情况的监管。
十二、其他相关工作
(一)建立推广工作会议制度。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会、工作协调会等形式及时总结和交流推广工作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不定期召开。(二)信息收集与反馈。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工作,并及时总结上报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加油站油品销售数量进行统计,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加油站的购进、销售、储存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有关企业要建立数据专报制度,并以旬报和月报的形式定期向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数据资料。(三)奖惩措施。对于在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协调工作小组将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四)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坚决杜绝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我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细则由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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