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05号
- 【发布日期】2005-06-01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闽政办[2005]1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整规综合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一日
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整规综合办
(2005年5月20日)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某些地区和领域呈现蔓延势头,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规范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建立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反商业欺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商业欺诈活动的势头。
结合专项整治,逐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商业诚信意识,树立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探索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与分工
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以及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重点整治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美容服务、医疗服务的违法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整治以新闻报道方式误导公众的违法广告行为;整治网站、声讯服务台等传媒宣传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文化广告,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和健全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和省通信管理局参与。工商部门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卫生部门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
重点查禁境外传销企业入境违法开展传销活动、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违反规定重操旧业、利用互联网开展传销活动、转型企业违规培训和开展传销活动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做好遣返等善后工作,坚决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反弹。同时依法规范转型企业和其它无店铺销售企业的培训活动,加强日常监管。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参与。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的查处工作,健全长效监管和应急制度,推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打击内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
重点整治和打击:商业零售企业违规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非法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
打击内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与。一是整治违规促销行为。经贸部门要对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价格部门要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虚假优惠折价、促销前故意提高价格等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对促销活动中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规范促销宣传行为,对促销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进行查处。二是整治商业零售企业非法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经贸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非法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经贸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非法占压供应商货款、数额巨大的零售企业,配合有关部门给予重点监控,并向社会公告;工商部门要对零售企业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频繁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等行为进行监管,尤其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是打击特许经营中的商业欺诈行为。经贸部门要组织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经贸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对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工商行政部门要予以查处;公安部门要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查。四是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经贸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美容美发店内产品的监管,实时发布美容美发店内产品例行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依法予以处罚;价格部门要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四)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
重点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省外汇管理局参与。一是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外经贸、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发现欺诈线索的部门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制止欺诈行为,实行联合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推进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外经贸部门要会同税务、海关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订完善有关出口发票管理的措施,整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和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二是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外经贸、工商和价格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打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外经贸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和建筑劳务合作业务中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外汇、海关部门要对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对涉嫌利用虚假外派劳务、境外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从2005年5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6月)。省级制定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省级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分工”的内容,制定下达专项实施方案,各地进行具体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6月―2006年4月)。各地各部门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至6月)。省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督查组,根据行动方案的工作重点,对各地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验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5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省整规综合办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全国整规办。全国整规办对各省进行督查。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基本格局,省级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整规综合办总牵头协调,各牵头部门要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相关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和联络制度,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分头组织实施。各牵头单位要大胆负责,主动协调,其它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合力操作、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各市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认真落实整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的要求,各分工责任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分解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务求实效,精心组织好专项整治行动,下大力气切除商业欺诈行为这个“毒瘤”;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对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违法犯罪活动。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集中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查处力度,以大要案为突破口,推动专项行动的全面开展。要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纠正以罚代刑的现象。省整规综合办要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要加强沟通,通报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四)健全法规制度,逐步建立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收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依法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按照“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五)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自我约束,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揭露和鞭挞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发挥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和推介讲信用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和增强防骗意识,使防范商业欺诈的常识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识假防骗和自我保护的能力。2005年9月要按照国家部署,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方便群众举报,认真受理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揭露骗术骗局,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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