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4〕61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04〕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对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五、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扩大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范围。省级担保基金在继续扶持省属企业和苏北五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同时,担保贷款的范围扩大到中央部属企业和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五市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降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经所在社区、街道推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取消反担保:1.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创业培训后提出的项目经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3.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
(三)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都要按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明确风险责任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提出申请,经社区公示、街道社区签署意见,商业银行予以办理贷款手续。各级财政要抓紧制定财政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贴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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