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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专卖局、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整顿和规范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卷烟经营秩序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2〕083号
  • 【发布日期】2002-12-19
  • 【生效日期】2002-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专卖局、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整顿和规范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卷烟经营秩序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专卖局、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整顿和规范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卷烟经营秩序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烟草专卖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卷烟经营秩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卷烟经营秩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假冒卷烟、走私烟和非法渠道流入卷烟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顿和规范全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卷烟经营秩序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卷烟,必须取得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国外进口卷烟的必须同时取得有效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对无证照经营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给予处罚。

二、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应在本辖区规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必须销售贴有所在辖区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凡销售未加贴防伪标识的卷烟,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给予处罚。

三、严禁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经营假冒卷烟、走私烟和非法渠道流入卷烟。对被有关执法部门首次查处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对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两次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对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三次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卷烟零售业务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烟草制品经营项目。

四、对违法经营卷烟数额较大、屡教不改的行为人,要依法加大惩罚力度,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卷烟零售业务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烟草制品经营项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守法经营卷烟的典型和有关规定。对经营假冒卷烟、走私烟和非法渠道流入卷烟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在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七、广大市民要抵制并及时举报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违法经营卷烟的非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或协助查处非法经营卷烟案件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市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天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举报电话为23943124;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举报电话为2352487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举报电话为24461505;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举报电话为23033468。

八、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卷烟经营秩序。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管理好全市卷烟市场。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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