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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发改产业[2005]1142号
  • 【发布日期】2005-06-17
  • 【生效日期】2005-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5]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经委(经贸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现有焦化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的规定,现将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公告企业基本条件

申请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工艺装备、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等要求;

(三)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四)企业焦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具备申请公告基本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根据《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可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程序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负责受理本地区的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环保部门按照《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提出申请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中介机构的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重点抽查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

三、时间要求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要组织好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的公告核实和管理工作,于2005年8月30日之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我委将于2005年9月份公告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曹云峰

联系电话:010-68535592,68535591

附件: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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