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13号
- 【发布日期】2005-02-18
- 【生效日期】2005-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5〕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市领导作为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协调交通、建设、公安、财政、发展改革(计划)、物价、工商、劳动保障、税务、信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
二、全面开展对出租汽车经营的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交通、建设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结合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没有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有关许可证制度。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科学管理,需要新增运力的城市,应将运力投放方案进行公示,并举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各地要同时开展对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专项整治,进一步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交通、建设、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彻底清理整治各类车辆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005年3月底之前,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赴各地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验收情况,由省交通厅汇总报省政府,并按要求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深圳市的有关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三、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和企业行为,保障从业者合法权益。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35号)有关要求,对针对出租汽车的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进行清理,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立即依法予以取缔。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出租汽车的运行水平和计价结构,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机制;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出租车综合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严禁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向出租汽车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大力推广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理顺企业和司机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依法规范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机制,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
四、抓紧排查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交通安全整治活动,加强对出租汽车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大型商场等客流集散地的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线,合理设置候车标志和临时停车泊位。加强对出租汽车和从业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驾驶员信誉档案。建立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及时收集行业信息,把握行业动态。对出现影响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要立即进行排查,做好预防化解工作。要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一旦发生出租汽车行业群体事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处理办法等,由省交通厅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下发,报省政府备案。
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具体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5年4月底前报省交通厅汇总,省交通厅在2005年5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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