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上海大隆机器厂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5〕60号
  • 【发布日期】2005-07-14
  • 【生效日期】2005-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上海大隆机器厂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上海大隆机器厂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5〕60号)




上海大隆机器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更改〈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企业名称的申请函》(沪隆〔2005〕厂字第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将原上海大隆机器厂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1)15)和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1)26)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上海大隆机器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