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5〕9号
  • 【发布日期】2005-07-31
  • 【生效日期】2005-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哈政发〔200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3〕67号)精神,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实用型人才,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职业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目标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认清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突破口,以提高劳动者专业技能和创新意识为重点,转变办学模式和办学机制,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力争“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今后5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是:

1、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人数要逐年增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比例大体相当。重点建设15所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其中8所达到国家级重点学校标准。

2、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使之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依托阿城师范学校组建哈尔滨市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积极筹建哈尔滨技师学院;依托现有职业学校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使培养高级技术人才的年规模达到1万人。

3、加快专业建设和基地建设。做精长线专业,做优传统专业,做强特色专业,做大新兴专业,在中职学校中建成20个以上示范专业,在高职院校中建成10个以上品牌专业。重点建设与我市主导产业相适应的数控技术、汽车制造、电子信息和生物制药等4个相关专业的实验实训基地。

4、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每年培训农村新增和转移农村劳动力15万人次,城镇职工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0万人次。职业学校毕业生同时取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95%以上,全市各行业、企业全面实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每年培训率达到20%。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对市政府各部门兴办和管理的职业教育学校的人、财、物实行归口管理,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并体现职业特点。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XX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XX职业技术学院”。

(五)各区、县(市)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集中力量办好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各县(市)要充分发挥职教中心的辐射作用,努力办好乡镇职业技术学校;要坚持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要加大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为“三农”服务。

(六)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的培训,并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加强企校合作,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可以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允许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七)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制定促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扩大民办职业学校规模。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实施“公有民办”、“民办公助”、“租赁制”、“股份合作”等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公办学校引进民办机制。对举办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八)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与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职业学校积极拓展毕业生海外就业市场。

(九)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采取联合、连锁、集团化等办学模式,提高和增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解相结合,鼓励职业学校跨部门、跨行业自愿整合。政府将在经费投入上,扶强扶大,引导薄弱学校向强势学校靠拢;在活化用人机制上,支持弱势学校教师向强势学校有序流动。在整合过程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突出规模效益,成熟一所整合一所,最终实现“学校少而精、专业特而强”的办学格局。

(十)支持鼓励技工学校发展。将技工学校招生纳入全市中招计划,实行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对具备实施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批准后,准予实施学历教育,为其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十一)加强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积极推动终身教育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精神,积极推进社区教育示范区和实验区建设,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探索创建学习型城市的途径和办法。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十二)创新教育教学模式。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切合我市职业教育教学实际的地方教材。改革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实行分层次教学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鼓励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建与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设有第二产业专业的学校要努力在合作企业开辟实习实训基地。
(十三)加强职业教育教师、校长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积极支持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跨学校、跨行业从事教学活动。提高职教教师待遇,在评优评模、职务晋级、教师继续教育、骨干教师培养认定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引导优秀人才从事职业教育。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既懂教育管理又懂市场经营、德才兼备的校长队伍。

四、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紧密结合

(十四)依法保证劳动就业准入制度的有效落实。今后,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并将此作为行业、企业评估的重要依据。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十五)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职业学校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和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十六)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将职业指导作为学校工作重点,设立实习就业指导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程,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

五、加大投入,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要达到20%,并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500万元,主要用于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和职业教师培训。各区、县(市)政府也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搞好重点项目建设。

(十八)市和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及扶贫资金时,要相应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职业学校建设经费;全市网络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经费,也要安排一部分用于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省教育厅的“学校贷款、政府贴息”扶持政策,对办学规模大、经营效益好的学校予以重点支持;对职业教育重点学校、重点专业等项目建设的贷款,给予与其他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相同的政府贴息政策。

(十九)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将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的,均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二十)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援助机制。从2005年起,市政府设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学校学生予以资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正常投入教育经费的基础上每年另行安排500万元,从市贫困学生助学金中每年安排150万元。各区、县(市)政府也要设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对进入城市接受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毕业后在城市企、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我市农村学生,可转为城市户口。

(二十一)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收取统筹金,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十二)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主管副市长担任,教育、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农业、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牢固树立“抓职教就是抓经济,就是抓就业和稳定,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工作负总责,要将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年度职业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

(二十四)积极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人才、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开辟“绿色通道”;公安、工商和文化等部门负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彻底清除毒害学生的文化垃圾;税务和物价等部门负责为职教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对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学生生活的征地、基建,要免征城市增容费及其他费用;金融机构要为家庭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学生主动、自愿接受职业教育,营造全社会重视职业教育良好氛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