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59号
- 【发布日期】2006-07-19
- 【生效日期】2006-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6〕59号)
各产烟市、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今年烟叶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确保烟叶收购工作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依法管理烟叶市场,规范烟叶收购秩序
各产烟市、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烟草部门要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积极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确保烟叶收购秩序稳定。近年来,我省烟叶种植面积下滑,个别单位为了局部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在烟叶收购中不按合同收购,甚至跨区、跨省套购烟叶,严重扰乱了烟叶收购秩序,损害了我省形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烟叶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支持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做好烟叶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私自收购、无证贩运烟叶等违法行为,规范烟叶收购秩序。烟草收购部门更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监管。
二、严格按照产购合同组织收购烟叶
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管理。实践证明,坚持合同收购是规范收购行为、稳定收购秩序、实现订单农业、保护烟农利益的有效办法。各级政府及烟草部门要严格执行“计划种植、合同收购”政策,引导烟农按合同要求到约定烟站交售烟叶。各烟叶产区的烟草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与烟农签订的产购合同进行收购,对超计划、无合同、辖区外的烟叶一律不得收购,各级政府不得以税定量向烟草部门下达烟叶收购任务,违反规定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严格执行国家烟叶收购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卖烟款
各级政府和烟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6年烤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55号),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确保收购正常有序进行。收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出台新的补贴、加价或变相加价政策。政府对烟农的补贴必须在烟叶收购结束后兑现。要加强对国家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于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或不按国家定价收购烟叶的单位,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烟草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不向烟农“打白条”;实行委托支付烟农卖烟款的产区,代办金融机构要做好充分准备,搞好服务,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拖延支付烟农卖烟款。
四、坚持烟叶国家标准,确保等级质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负责维护本地烟叶收购秩序,支持烟叶收购部门正确执行烤烟国家标准,不得干预烟叶收购验级工作。各级烟草部门要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思想,坚持国家标准,继续把提高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和等级纯度作为重点,提高我省烟叶市场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要加强对广大烟农的教育培训,积极为推行预检收购制度创造条件,将提高分级扎把规格和把内纯度作为重点,切实杜绝收购中多腰异腰、掺杂使假等手工规格不规范和混部、混级、混色现象;既要防止降低标准收购,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又要防止压级压价损害烟农利益。各地烟草部门要准确把握标准,不得攀比均价降低标准;要逐步完善密码验级、微机收购制度,提高收购站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烟叶收购质量监督,提高烟叶等级合格率。
五、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协调,切实解决烟叶收购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在烟叶收购过程中,产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关心支持“三农”发展的高度,关爱烟农、关注烟叶、关心烟区,切实为烟农搞好服务,正确处理烟农、企业、政府三方的利益关系。各级农业、税务、公安、监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金融及烟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烟叶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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