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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3号
  • 【发布日期】2007-01-08
  • 【生效日期】2007-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我省为农业大省,解决好“三农”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依法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结合实际,指导湖北辖内各金融机构增加支农信贷投入,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完善支农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八日


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纲要》(鄂发〔2006〕12号)精神,引导湖北辖内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将支持新农村建设摆到金融工作的重要位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支撑湖北新一轮经济增长、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金融部门要切实增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将支持新农村建设作为金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落实。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不断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优化农村信贷结构。金融机构之间要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形成合力,促进“三农”发展。要在开展传统支农业务的同时,大力发展适合“三农”需求特点的金融创新业务。坚持拓展支农服务与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相结合,坚持支农信贷服务与其他金融服务并重,拓宽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渠道。

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培育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一)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支农实力,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全面、动态监测和分析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信贷收支、财务变化情况和风险状况,积极实施法人代表谈话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目标和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
(二)加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支农服务力度。全省农业发展银行要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继续完善农产品收购融资功能和其他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要积极推进政策性贷款覆盖县域的工作,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支持县域基础设施、担保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的发展,推广整合支农投资试点工作。凡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要适度加大对县域及农村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农业银行要继续做好扶贫贴息、农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贷款发放工作,在总行授权范围内,适当下放基层行的审批权限,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涉农企业、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农业发展。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向县域及农村延伸服务。
(三)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加快湖北省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进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试点业务,鼓励邮政储蓄机构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办理资金批发业务的途径,多方位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
(四)探索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研究将民间借贷纳入正规金融渠道的途径,努力争取政策支持,探索在湖北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的新路子,使其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
(五)发挥保险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探索建立适合湖北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逐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开展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

三、引导农村信贷投向,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一)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殖大户,支持棉粮油生产基地建设、特色农业的发展,促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实现市场带企业、企业带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有效传递。引导和帮助效益好、信用度高的龙头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短期融资券等进行直接融资。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小城镇建设。大力支持农村供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农田水利、交通、能源、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大对“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基础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三)大力支持科技农业发展。选择产品科技含量高、效益佳、诚实守信的专业户和科技示范户、农业科研和新技术推广机构作为信贷支持对象,促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形成。大力支持安全农业工程,促进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农产品品牌培育,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
(四)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农副产品市场、农资配送中心等流通市场建设,支持商贸涉农企业发展“超对超”、“农入超”连锁配送,加大对超市下乡的支持力度。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促进具有区域特色、多种层次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构建。
(五)支持农村外向型经济发展。湖北外管局各分支局要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改进进出口外汇核销,简化购付汇手续,支持附加值高的优势产品出口以及先进农业加工技术的引进,在现有政策范围内简政放权,便利涉农企业生产经营。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信贷、贸易融资、保函等金融产品和工具,重点支持省内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出口产业的发展。
(六)积极支持农村劳务经济发展。各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武银〔2006〕100号)精神,认真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力争每年培训和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各80万人”的要求,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农民科技培训中心等培训载体给予信贷支持。探索将农民工、农村贫困劳动力及农村适龄青年就业转移培训费用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支持范围的途径。重点支持湖北海员、湖北数控、湖北建工、湖北厨师、湖北缝纫等劳务品牌的创建,以此促进农民整体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的提高。
(七)支持培育和发展农村消费市场。按照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支持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武银〔2006〕7号)精神,积极开发适合农村消费市场特点的消费信贷产品,大力发展住房装修、耐用消费品、打工消费、农机具、个人委托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等消费信贷业务,在合适条件下探索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医疗消费贷款新方式,促进农村消费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拓宽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广度和深度
(一)加大支农金融创新力度。根据农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创新适合“三农”需要的金融服务品种和渠道。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提供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并予以贴现支持。在继续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的同时,大力推行大额农贷、农户联保贷款、订单质押、综合授信、“农户信用协会”信贷模式等多个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合作,对数额较大的涉农信贷需求开展社团贷款业务。做好粮食抵押贷款等业务试点。
(二)加快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的电子化建设步伐。发挥农村信用社支付服务基础设施的作用,扩大综合业务系统和大小额支付系统在全省农村地区的覆盖面,尽早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的通存通兑。进一步完善综合业务系统,加大农村地区受理环境的建设,方便农民存取款和科学理财,为农民提供快捷便利的资金结算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加强中间业务拓展力度,为广大农户的资金汇划、个人结算业务提供方便,推广运用其他非现金支付工具,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大力推广票据的使用。
(三)充分发挥银行卡特色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邮政储蓄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点优势,加大“绿卡”村建设力度,联合当地劳动保障、居委会、街道办等部门对建筑、工矿、服务等行业农民工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从市政建设用工入手,要求用工部门为农民工办理绿卡作为工资发放工具。加大对农村地区经商户、运输户、种植户、养殖户等使用绿卡的开发力度,打造农村地区结算品牌,使其成为农村资金流动的重要载体。加大邮政部门在农村地区的电子化建设投入,提升绿卡服务功能,从现有的异地交易、代收付业务拓展至代理保险、代理基金等理财业务,以优质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改进国库支农服务管理方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的财政体系,为县乡政府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汇划通道。切实加强监督,保证中央、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足额到位。利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三农”资金和专项补贴安全、快捷、直接支付到个人和项目。
(五)加强对农村地区现金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加强对粮食主产区和农副产品收购、农产品深加工的现金监测、分析及发行基金调拨,保证农村地区现金供应总量充足和券别结构合理。加强对农村地区人民币收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开展残损人民币和零币兑换业务,进一步维护农村地区货币流通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制、贩假币的打击力度,遏制假币坑农事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五、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适时适度调控农村地区基础货币的投放
(一)进一步用好用活支农再贷款限额,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武银发〔2005〕46号),加大各项指标的考核力度和支农再贷款调剂力度,壮大农村信用社实力,促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
(二)运用再贴现工具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倾斜。研究以票据再贴现方式解决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需求的途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将信用状况较好的涉农企业以及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商业票据作为优先办理再贴现的重点。
(三)充分发挥利率政策工具支农的杠杆作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指导意见》(武银〔2006〕15号),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积极开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系统,增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下,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优惠利率管理规定,用好用活优惠利率政策,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地区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促进民族地区农村金融的活跃与繁荣。

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
(一)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组织有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坚持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等信用创建活动,延伸和扩大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的对象与范围。各金融机构对信用农户、信用企业要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协助地方政府优化政策环境,改善法制环境,有效遏制恶意信用欺诈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金融机构债权。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征信服务体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户和农村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客观评定其信用等级。积极推动外部信用评级,利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断提高为农村中小企业服务的效率。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引导建立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基金,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三)及时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推动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探索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方式,转移和分散农村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资产安全。金融机构要强化自身建设,健全内控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高度关注、积极参与乡村债务问题的化解和清收,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最大限度解决乡村债务遗留问题。坚决打击农村地区乱集资、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等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四)加强农村金融业务与征信知识宣传。进一步发挥各种媒体工具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在整合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乡村、进家庭、进校园等宣传活动,以此拓展金融支农服务范围。进一步开展助学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贷款业务品种的宣传,使农民学会充分运用信贷产品提高自身收益。继续开展反假货币知识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的反假意识和识假、防假水平。加大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村外向型企业增强汇率风险意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大农民工银行卡开卡、使用和异地结算等用卡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同时加强对银行卡使用注意事项、密码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提高农民工使用银行卡结算的意识。广泛深入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农村地区的金融意识和诚信意识,培植新农村信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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