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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非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3〕18号
  • 【发布日期】2003-01-29
  • 【生效日期】2003-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非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非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通告

(汕府〔2003〕18号)




为加强本市无线电对讲机的使用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安装、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含固定台、车载台、手提机,下同),占用无线电频率的,均属违法行为,应予坚决取缔。

二、单位和个人因业务需要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应事先向所在地市、县(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三、对本通告公布之前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报并补办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仍拒不申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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