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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行〔2009〕87号
  • 【发布日期】2009-04-23
  • 【生效日期】2009-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9〕8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不断提升煤矿班组长的安全素质,提高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2009年在全国煤矿实施“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以切实加强和规范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班组长是煤矿安全生产最基层的管理人员,是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的直接组织者。提高班组长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等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反“三违”、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强化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对提高班组长的安全素质和业务管理能力,推动煤矿井下班组建设、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

二、明确培训目标,界定培训范围及对象,规范培训组织形式

(一)培训目标。通过实施“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至2009年底,力争在全国煤矿培训1万名以上班组长;通过推动全国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使各类煤矿从事井下作业的班组长都能够参加安全培训;通过强化培训,使班组长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安全技能和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明显提高,煤矿班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国各类煤矿从事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作业的班组长。各地也可根据辖区内煤矿实际情况,安排其他方面作业的班组长参加培训。

(三)组织形式。班组长安全培训要在具有三级以上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分专业进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负责本企业所属煤矿的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市(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的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其他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或委托市(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或煤矿企业没有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或培训机构数量较少、难以满足培训需要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但要切实加强组织和监督指导,确保培训考核质量。

三、统一培训内容和时间,坚持“教考分离”,严格考核,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一)培训内容。以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为主题,以《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中有关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工种班组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各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瓦斯治理等方面的有关标准。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

2.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瓦斯治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和《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15号)等。

3.煤矿有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主要是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及灾害防治等专业技术知识,煤矿安全生产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现场安全管理、劳动组织管理等。

4.应急救援知识。主要是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基本知识,井下发生各种灾害后的避灾、救灾方法等。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主要是对近年来本地区或本企业发生的煤矿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剖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等。

6.经验交流。主要是现场安全管理和班组建设的经验,并研讨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整治“三违”和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二)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

(三)考核发证。坚持“教考分离”原则,班组长培训结束后,由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或省、市(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到位

(一)落实工作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职能的部门具体负责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的实施办法,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和信息统计报送制度,推进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省、市(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按煤矿的隶属关系,切实做好所属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试、考核。所有煤矿都要认真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培训范围内的所有班组长都能够参加培训。

(二)强化培训管理。承担煤矿班组长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进行教学,严格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要建立由煤矿、培训机构和班组长本人三方签字的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培训的内容、时间、教学管理、考核达标情况和培训效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确保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市(地)、县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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