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66号
- 【发布日期】2005-08-02
- 【生效日期】2005-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5〕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在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是,由于镇(乡)、村可支配财力相对减少,部分地区尤其是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部分镇(乡)、村财力薄弱,债务不断增加,如不采取措施及时遏止,将严重影响我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并将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对此,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镇(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把制止发生新的镇(乡)、村债务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握重点,突破难点,确保工作落实。
二、明确政策,严格执行
为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政府已下发了《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制订妥善解决镇(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从现在起,各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发生新的债务。对存在《通知》中“八不得”行为的,必须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已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的,要立即依法中止贷款合同并尽快还款;对已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的,要依法解除有关担保或抵押协议;已由施工企业垫支或举债上的项目、工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一律暂停,在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后,才能重新开工;对滞留、挪用村级组织补助资金的,要尽快归还;对通过举债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的,要立即停止发放,结余资金全部用于还债;对“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的,要立即纠正。
县(市)、镇(乡)政府要在近期组织专门检查组,对照《通知》有关规定,对辖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加强管理,深化改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制订方案,综合治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市、县政府要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帮助县(市)解决镇(乡)财政困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49号)要求,加大对镇(乡)的扶持力度,保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村干部补贴等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切实缓解县、镇(乡)财政困难。县级政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情况,在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县、镇(乡)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县、镇(乡)政府的支出责任。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镇(乡)要加快推进“镇财县管镇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
四、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镇(乡)政府要建立镇(乡)村债务管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财政、农业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镇(乡)政府和村级组织债务的管理和指导。审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加强对镇(乡)村债务审计和对农村财务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摸清底数,明确责任。税务机关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肃组织收入纪律,坚决做到依法治税,防止弄虚作假。金融部门要加强对镇(乡)村债务的监管,金融机构不得对明令禁止使用贷款的项目发放贷款。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乡),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事、组织部门要改革和完善基层干部考核办法,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镇(乡)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凡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乡)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2年发生新增债务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新债未化解之前,镇(乡)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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