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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

二、删除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布对外劳务合作、出国旅游、出国学习、代办出国手续以及学历教育招生等内容的广告,应当报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五、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六、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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