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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电解铝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5〕92号
  • 【发布日期】2005-08-12
  • 【生效日期】2005-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电解铝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电解铝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环发〔200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理认定自行进口氧化铝生产原料电解铝企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633号)要求,为做好电解铝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定期公告环保达标的电解铝生产企业名单,现通知如下:

一、尽快开展对电解铝生产企业的环保核查

(一)核查内容和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按照《清理认定自行进口氧化铝生产原料电解铝企业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内的电解铝生产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核查。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首次环保核查结果及企业的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我局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地报送的核查结果进行核实,并视情况对企业现场工况进行检查。

(二)报送材料的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在报送电解铝生产企业环保核查结果的同时,还应当附有关企业的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现有工程,新扩改在建工程的说明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准文件;

(二)工程竣工“三同时”验收文件;

(三)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

(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氟化物、粉尘、二氧化硫、沥青烟)排放情况的监测报告

(五)企业委托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电解铝生产企业环境影响区域内(以经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范围为准)环境空气中氟化物浓度的监测报告;

(六)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环保部门未给电解铝生产企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除外);

(七)行业环保专家组的书面意见。

二、定期发布电解铝生产企业环保达标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内的电解铝生产企业进行环保核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环保核查结果函告我局。

我局将根据环保核查结果,并征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意见后,于2005年11月首次发布电解铝生产企业环保达标公告,此后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告。

三、加强对电解铝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结合国家组织开展的有关环保专项行动,对本行政区内电解铝生产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电解铝生产企业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不定期对列入环保达标公告的电解铝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将撤销其环保达标的资格。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清理认定自行进口氧化铝生产原料的电解铝企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633号)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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