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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54号
  • 【发布日期】2005-08-12
  • 【生效日期】2005-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54号)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拟定的《关于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9号)。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并就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和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制定各区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方案要按照津政发〔2004〕9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县的实际,认真细化、科学安排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在教育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和机制建设等方面,做到制度到位、资金到位、监管措施到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负的责任。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区县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平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一扶助”(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金的落实。实施方案要对本区县公用经费拨付渠道、时间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要对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01〕222号),提出落实的时间和进度,并对学校使用公用经费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实施方案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对已建立和形成的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区县财政管理、教育专项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学校日常运转公用经费固定划拨渠道、学校规范使用教育经费、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及区县配套资金的使用等,要加强监督与管理。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要对各区县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进行公布,2005年在内部公布,2006年起向社会公布;每年还将会同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区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反馈市政府。

四、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于9月15日前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对有关区县的实施方案审核后报市政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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