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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社系统改革的意见
  •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5〕44号
  • 【发布日期】2005-08-12
  • 【生效日期】2005-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社系统改革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社系统改革的意见

(石政发〔200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供销社系统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促进各级供销社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供销社系统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把供销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供销社系统改革和企业改制,提升供销社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供销社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引导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
近阶段目标任务是:供销社系统要坚持合作制,社属企业发展股份制,基层社实施整合重组,用一至二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对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使社属企业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股权设置合理的公司制企业;用二至三年的时间,基本理顺社企关系,建立起以产权为纽带,系统管理、行业管理和出资人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上实现系统联合和开放办社的格局,壮大供销社在全市流通领域特别是农村领域的地位和实力。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市县两级供销社体制改革
市县两级供销社是供销社改革任务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供销社改革的关键环节。要精心谋划改革和发展规划,在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推进供销社系统的改革改造工作。
1、加强供销社建设。要保持县级供销社机构的稳定,并在经费上予以支持,使其集中精力、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各级供销社要加强社有资产的经营和监管力度,建立资产管理运营机构,规范出资人制度,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
2、加快组建行业协会。围绕当地主导产业,联合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按民主办会原则,兴办各类协会,延伸为农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农产品协会在连接农户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
3、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社要根据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兴办农产品市场,开发农产品生产基地,在引领农民进入市场、解决农产品销售、帮助农民致富中实现自我发展。
4、推进开放办社。县级联社要打破部门、行业和行政区划的局限,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开放办社。只要是承认社章、自觉接受管理、履行义务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经济实体,都可以成为供销社的成员单位,以实现合作经济多元化。
(二)加快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原则,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首选形式,以企业产权结构调整和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加快社属企业改制步伐,推动社有资本向为农服务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聚集,实现社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企业改制主要采取整体转制、分立重组、破产重组等方式。
1、盐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是国家授权供销社经营的政策性专营企业,改制时必须确保供销社(或资产管理运营机构)的控股地位,确保供销社在盐业流通领域的依法行政主体地位,确保供销社在烟花爆竹流通行业的管理职能。已改制为供销社退出或不控股的企业,必须予以纠正。
2、从事农资、棉花、再生资源等传统主营商品业务的企业,要根据资产和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改制形式和体制。但农资企业改制,供销社(或资产管理运营机构)应控股;资不抵债农资企业需要破产的,县社应重新组建新的农资经营机构,确保供销社在农资市场的主渠道作用,以平抑市场价格,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农民利益。
3、与“三农”有关联的企业,要通过改制积极推进联合合作,广泛吸收种植养殖大户、加工和贩销大户以及相关龙头企业、各类专业合作社入股,按照公司+专业社+农户的模式,组建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经营龙头企业。对于市场占有率较高,吸纳职工或社员较多的龙头企业改制,县社(或资产管理运营机构)应主动参与。
4、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社有资产逐步退出。
5、供销社组建新企业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对改制不规范的企业,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和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不到位的,要抓紧按照有关政策规范调整。
(三)抓好基层供销社改革
基层社是体现供销合作社性质和直接为“三农”服务的组织基础和综合载体,要在坚持合作制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整合重组,不得一卖了之、一撤了之。要积极探索实行“一社两制”模式,即为农服务的组织以合作制为主,生产经营的企业以股份制为主,切实发挥基层社终端服务职能。
1、按照行政区域和经济区域兼顾和有利于发展的思路,打破行政区划,采取组建中心社、撤社留店、破产重组等方式整合重组基层社。重新组建的基层社、专业社,可以实行“一体两社”,即基层社和专业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基层社和所属专业社等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和完善合作制,进一步扩大与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引领农民创办各类协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扩大供销社在农村经济中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3、整合重组基层社下属企业。对从事农资、食盐、烟花爆竹业务的经济实体进行重组和改造,巩固供销社在农村的阵地。对农副产品分购联销和工业品联购分销机构进行重组改造,强化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基本功能。要把发展村级农资综合服务站作为支撑基层社作用的重中之重,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完善提高一站三网功能。要用新体制开展与市、县公司及其它连锁集团的联合和合作,用现代经营方式重组和改造营销网络,用特许加盟发展连锁超市,用招商引资方式改造基层社现有网点。要通过建立或依托各类配送中心和专业市场,努力开拓新效益增长点。基层社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要通过重组改造逐步组建成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三、改革应把握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社属企业的改革政策。供销社企业改制时,应享受当地企业改制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社有资产所有权问题。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和社章规定,各级供销社本级及直属企业的全部资产、改制企业的社有股权和资产收益等形成的社有资产由本级供销社理事会代表和管理。基层供销社改造、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所余资产,移交上一级供销社管理。县以上供销社应成立资产管理运营机构,管理本级社所属资产,并依法享有资产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三)关于特许商品经营权问题。国家授予供销社的特许商品经营权,由供销社根据控参股情况,确定是否授权给改制企业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专营业务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按供销社认定结果予以登记注册。
(四)关于职工分流安置。供销社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应通过自谋职业、正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要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关于资产处置。供销社企业改制要认真进行资产的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结果及企业改制成本测算、社有资产处置、剥离、损失认定、职工安置方案等,由县以上供销社确认;社属企业产(股)权转让置换收入首先用于职工安置。严禁无偿划转、平调供销社社有资产,现已平调、划拨的,要无条件归还给供销社。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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