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5〕26号
- 【发布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5〕2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抓好。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拓宽安置渠道,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特别是要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新增加的社区公益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应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二、加大宣传,积极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要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充分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由消极地等工作、要工作,转变为积极找工作,闯市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成功典型,组织各种形式的报告会、演讲会和表彰会,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的道路。要加大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13号)要求,认真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没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实施。
三、加强服务,大力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再就业。要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和教育等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专院校和培训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要会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开设退役士兵专门服务窗口,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依照现行规定,处于失业状态的退役士兵,可自愿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要利用现有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定期举办专场用工招聘洽谈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纳入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中,大力开发适合退役士兵的创业项目,做好项目推介和相关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
四、落实责任,维护稳定。各级政府要把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由主要领导挂帅,对本地的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置任务,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落实到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退役士兵的工作,坚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各市州、县(市)要于2005年10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民政厅(省安置办)。省政府将于2005年9月初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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