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
- 【发布文号】闽教人〔2008〕125号
- 【发布日期】2008-09-24
- 【生效日期】2008-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定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08〕12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关于“要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的要求,我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的名称现已统一规范为中等职业学校,为此,同类学校的教师职务系列也要相应规范统一的职称系列。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的教师原都评聘普通中学教师职务,不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规范并理顺我省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教师职务评聘系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教师职务统一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中等职业学校今年不再评审中学教师职务系列。根据有关教师职务条例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设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二、全省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教师原已评聘中学教师职务系列的,必须转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即已取得中学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均应相应转为中等职业学校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请转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且近3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转定程序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转定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汇总。中学二级、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转定为中等职业学校助理讲师、讲师任职资格,由设区市人事局核准,省直单位(学校)由省教育厅核准。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转定为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申请职称转定的教师,须认真填写《福建省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教师职务系列转定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系原件复印)。
五、其它事项
1、2009年年底前须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转定工作;2010年1月1日起,中等职业学校不再聘任中学教师职务系列。
2、暂时保留有初中部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分别定编和定岗,明确哪些教师属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使这些教师能顺利转定为本系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我省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教师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关系到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各市、县(区)教育局、人事局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转定工作顺利进行。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将申请高级职称转定、省直有关厅(局)将申请中高级职称转定的教师审批表(含有关材料复印件)及汇总名单(见附件2)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人事处(职改办)。
附件:1、福建省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定审批表
2、福建省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定人员汇总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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