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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5年中国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5〕1541号
  • 【发布日期】2005-08-16
  • 【生效日期】2005-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5年中国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5年中国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5〕1541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2004]68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由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主办,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办的2005年中国艺术博览会,于2005年8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本届博览会所需费用由承办单位负担。届时将邀请韩国25位艺术家的279幅作品参展,参展费用自理。

请你局和主办单位按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参展作品的审查和展览的组织工作,展览期间注意安全,确保活动的顺利举办。展览结束后一周内,请将活动总结报送我部文化市场司。

此复。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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