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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5〕33号
  • 【发布日期】2005-08-22
  • 【生效日期】2005-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

(哈政综〔2005〕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保障全市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价廉,切实维护农民用药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治病用药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强化全市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以下简称“两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7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3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强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价格合理的治本之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三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我市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力推进全市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主要任务和目标

着力于农村药品长效监管制度的建设和机制创新,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构筑以有关区、各县(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乡、村社会力量为补充,技术监测为支撑,诚信建设为保障的区和县(市)、乡(镇)、村(屯)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在完善原有监督协管网络的基础上,争取2年内实现全市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全面覆盖。

(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主要任务和目标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法律规范的原则,实现以药品连锁经营企业为主导模式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规范农村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的进货渠道,实施集中配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调节机制作用,依法规范药品采购途径,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价格合理。在原有供药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力争2年内实现全市区和县(市)、乡(镇)、村(屯)三级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全面覆盖。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一)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在现有药品协管网的基础上,以药品供应网络的延伸为契机,强化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部门统一领导,以有关区和各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稽查部门为农村药品监督主体,以乡(镇)、村(屯)由市或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社会聘请的农村药品协管员为补充(乡镇、村屯药品协管员为义务工作者,经当地组织或单位同意,可从当地干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的从药专业人员中聘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网络工作职责,认真培训监督协管人员,建立工作和考核奖励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网络的工作效率,打击非法经营药品行为,清除假劣药品,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二)整合技术队伍,建立完善农村药品质量动态监测体系。以区、县(市)为单位,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队伍,装备药品质量快速检测车和监测设备,构建全市农村药品质量快速监测网络。农村药品质量监测要把连锁总部统一配送的药品集中监测作为重点,同时实施全方位动态巡回监测,有效监控零售药店和农村卫生所的药品质量。要建立农村药品快速鉴别筛选方法与农村药品监督抽验有机结合的机制,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检和技术监督,加大对农村药品质量的评价和监测力度,认真实施药品质量公告及通报制度,遏制假劣药品向农村流动的势头,净化农村药品市场,为打击假劣药品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农民用药质量。

(三)建立诚信制度和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把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与开展诚信建设紧密结合,构建市、区和县(市)、乡(镇)、村(屯)四级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积极扶持诚信企业,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和坑农、害农的经营者。

四、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一)坚持工作原则,推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化建设。一是市场化原则。为促进农村供药网络建设,体现公平竞争和按市场规律办事,通过政府引导,鼓励符合开办主体条件、具有一定实力的药品连锁企业建立农村供药网络。这些企业建立农村供药网络,设置村(屯)网点时,可不受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通过市场化竞争,促进优势企业成为农村供药网的主力军,从而保证药品质量,让农民得到实惠。二是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符合条件开展农村供药网络建设的企业给予积极扶持,提高办事效率,主动协助企业实施供药网络建设。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限制符合开办主体条件的企业进入本区域开展供药网络建设,努力创造宽松环境。三是区块网络化建设原则。以连锁经营方式建立的供药网络,应以有关区和县(市)为单位,在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连锁开办经营网络。在乡(镇)、村(屯)建立供药网络的企业,必须在有关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置中心店,同时在乡(镇)级设立分店,在所在乡(镇)的全部行政村设置门店。四是网络一体化管理原则。在区和县(市)、乡(镇)、村(屯)三级设立连锁供药网络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行网络内药品封闭、分级、统一配送、分级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实施以本企业城区药品零售价格为最高限价的农村药品价格下浮政策,最大限度让利于农民群众。

(二)创新经营模式,引导城区优势企业到农村开办药店。通过GSP认证的市区优势药品连锁企业,可作为开办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村供药网络;通过GSP认证的县(市)药品连锁企业,可作为开办主体建立区域性药品连锁经营网络。建立农村供药网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直营连锁方式,由开办主体直接在区和县(市)、乡(镇)、村(屯)投资开办门店。二是合作经营方式,由开办主体整合和利用农村现有相关资源在乡(镇)、村(屯)合作开办门店。在合作经营方式中,所利用合作方具有组织并形成网络的也可采用区和县(市)、乡(镇)和村(屯)三级合作经营方式。药品连锁企业可整合现有农村单体药品经营企业和可利用的经营资源,通过有偿提供品牌、商号、配送、经营模式、管理技术等方式发展加盟连锁,建立药品统一配送为重要前提的连锁网络;也可利用供销社、商服、计生服务室、卫生所、邮电所、供电所和具备条件的农户,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建立网络门店。三是统一配送方式,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理顺和规范现有单体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购药渠道,采取集中配送或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购入药品,从源头上治理假劣药品进入农村供药市场。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备案后,可以为村卫生所统一代购药品。允许农村供药网络中的乡级连锁中心店,向本辖区内单体经营药店和医疗机构配送药品。

(三)加强试点工作,确保农村药品供应工作取得实效。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结合,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集中招标方式购进药品,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积极支持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向农村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保证农民享受优惠的药品价格。

五、切实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

(一)提供政策支持。从现在开始至2006年末在村(屯)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3年内免交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费,工商管理费,现场勘验费,从业人员培训费,治安费,卫生费等其它各种收费。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农村药品供应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税法规定的最低起征点政策,对连锁供药网络设立的村(屯)个体经营门店,月销售额达不到税法规定的5000元起征点的,要严格免予缴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降低村(屯)药店零售连锁门店的开办门槛,尽量减少门店开办的一次性投资费用;支持向农村延伸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以盈补亏,让利于民。对于承担农村供药网络建设的企业,在总部所在地城区内新开办门店不再受设置规划和间距的限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农村药品“网络”建设组织实施的牵头部门,要制订所辖区域内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规划,组织引导优势药品连锁企业到农村开办药品供应门店,并依法予以审批;要依法规范现有单体药店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进货渠道,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的管理,取缔无证行医。农业部门要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给予积极支持。林业部门要将所辖林场的药品“两网”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一并实施药品“两网”建设。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广告,严厉打击、取缔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所需经费,对“两网”建设所需费用及药品质量快速检测设备、装备费用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对药品监督网运行和农村药品质量监测经费设立经常性预算项目予以保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严禁药品违价经营,损害农民利益。监察部门要监督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对阻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本区域建设药品供应网络,刁难、勒卡企业,收受好处费以及滥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立案查处;要加强对农村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确保早日实现全市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目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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