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16号
- 【发布日期】2006-05-26
- 【生效日期】2006-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116号)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制定的《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
(二○○六年五月)
为实现我省煤炭资源充分合理利用,切实提高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促进我省煤炭行业依法、有序、健康安全发展,根据国家十一部(总局、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指导思想
(一)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二)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
(三)煤炭资源整合是充分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全省煤炭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
(四)煤炭资源整合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资源整合,提高我省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
二、煤炭资源整合目标
(一)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
(二)淘汰落后生产力。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
(三)压减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规模。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原则要求15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不得低于3万吨/年。
(四)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煤炭资源整合要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煤炭资源整合基本原则
(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二)坚持有效利用资源、保护资源的原则。
(三)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凭决定文件依照职能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四)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有偿重组的原则。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五)坚持一个法人主体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运输方式须采用轨道矿车),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系统。如果因地质构造、资源等原因需要以多井(硐)口、多采区开采的,设计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整合后矿井井口工业广场必须设置值班室、消防器材库、矿灯房、澡堂等设施,且建筑结构、面积符合规范要求,主要通风机房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坚持依法办矿的原则。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
(七)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四、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一)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之间的整合。
(二)已关闭的矿井,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五、煤矿资源整合程序
(一)确定资源整合矿井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并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有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按地方人民政府安排限制或停止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二)编制总体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经设区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贸委核准。总体方案内容须包括:整合资源范围、储量、被整合的原矿井情况、整合后矿井规模等内容。
(三)经济实体整合
被整合矿井必须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在资源整合期间,拟设立的企业法人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资源整合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一个主体资格的企业,其中: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四)煤炭资源整合
依据经省经贸委核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依法提出变更采矿权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按规定已经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不再重复缴纳矿业权价款。
(五)调查矿区水患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存在水害威胁进行调查并确定。有水害危险的资源整合矿井应委托水文地质勘查单位或省煤炭工业协会对矿区范围内水患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编制《矿井水患调查与分析报告书》。
(六)编制矿井整合方案
资源整合矿井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方案,结合本矿区实际,编制整合方案,方案内容须包括:经济实体整合情况,整合资源的范围、储量,被整合的原矿井情况,整合后的矿井规模、开拓方式、资金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中包括技术人员配备)等。
(七)立项申请
拟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向省经贸委提出立项申请。申请书应附整合方案、经济实体证明、采矿许可证、《矿井水患调查与分析报告书》等要件,经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立项。
(八)委托设计
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持采矿许可证、立项批文、地质报告、《矿井水患调查与分析报告书》、原矿井(硐)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矿井基本资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分别报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硐)口要立即封闭。
(九)组织施工
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资源整合矿井法人主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十)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预验收申请。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预验收合格后,将有关验收材料报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申请组织验收并审批。
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要求
(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省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福建煤监局应各司其责,协调配合。
1.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落实各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向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
2.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煤炭资源整合采矿权变更工作,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监管,防止矿井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
3.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严格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煤炭资源整合矿井设计审批。各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监管和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督管理和监察,督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确保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
5.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鼓励国有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拟设立的企业法人名称预先核准工作,依法核发煤炭资源整合后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7.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法人主体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监管。
8.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供电管理。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
(二)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有名无实的假“整合”,严防验收走过场。
(三)对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将取消资源整合资格。
(四)煤炭资源整合矿井法人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建设工期完成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严禁组织煤炭生产。对施工期间违法组织煤炭生产的,将取消资源整合资格,并对矿井实施关闭。超过建设工期三个月以上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资源整合煤矿,将根据情况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取消资源整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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