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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13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25
  • 【生效日期】2005-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1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13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凌云白毫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凌云白毫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凌云白毫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凌云白毫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凌政发[2004]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白毫茶。

(二)产品种类。

1.绿茶。

2.红茶。

(三)栽培技术。

1.土壤要求:茶区内土壤为红土壤,赤红土壤及黄土壤,土层深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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