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农办渔〔2007〕18号
- 【发布日期】2007-03-06
- 【生效日期】2007-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7〕18号)
沿海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有关质检中心:
近年来,我国贝类养殖生产快速发展,出口规模持续扩大,贝类产品食用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高度关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已定于今年5月来华检查我贝类国家卫生监控体系。为加强我国贝类养殖监控工作,提高贝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贝类产品出口,经研究,我部决定启动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贝类养殖海区分类是国际上对贝类进行健康化养殖和贝类卫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际贝类养殖海区划型的实践经验和我国贝类养殖生产现状,我部渔业局组织制定了《2007年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要求》(见附件)。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划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根据划型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各地应于今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划型地点和工作方案报我部渔业局备案。划型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二、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应与《2007年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相结合,各地要整合资源,节约资金,充分发挥财政项目的作用,做好水质和产品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参与划型工作的检测单位要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分工做好样品抽取、运送、登记、保存、交接、检测等工作。
三、承担划型任务的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请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划型工作总结、划型图(包括划型图的有关数据和说明)、评估报告等报我部渔业局,同时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
1.渔业局市场处 刘欠非
电话:(010)64192991 传真:(010)64192995
Email:fishmarket@agri.gov.cn
2.水科院质标办 马兵
电话:(010)68673936 传真:(010)68672898
Email:mabing@cafs.ac.cn
附件:2007年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要求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
2007年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要求
根据贝类产品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和我国海水贝类养殖水域实际状况,现就2007年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
二、以养殖贝类产品中大肠菌群数值作为划型标准。
三、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分为三类,大肠菌群检测方法依据GB4789.3-2003,各类区域大肠菌群值分别为:
第一类区域,贝类产品体内大肠菌群值低于300个(含)/100g,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并可供生食。
第二类区域,贝类产品体内大肠菌群值高于300个/100g,低于6000个(含)/100 g,该区域内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
第三类区域,贝类产品体内大肠菌群值高于6000个/100g,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需经暂养净化,大肠菌群值达到二类区域规定数值后方可上市。
四、各辖区应选择2个以上贝类养殖区开展划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划型区域应达到本辖区海水贝类养殖面积的2/3。可根据贝类养殖实际情况,以海区为单位或以贝类养殖生产企业的养殖区域为单位进行划分。
五、作为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的贝类品种、取样点及取样数量由各省自定,但取样频率和大肠菌群的监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
六、贝类毒素作为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的管理指标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和取样数量由各省自定。当贝类产品中麻痹性贝类毒素(PSP)含量超过400MU/100g或检出腹泻性贝类毒素(DSP)时,应实行临时性关闭,在关闭期间禁止采集贝类,达标后方可解除关闭。
七、铅、铜、镉等重金属作为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的监控指标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和取样数量由各省自定。
八、应根据划型区域内贝类产品的取样检测结果,同时结合水质监测资料,对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
1.标明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的地理位置,并用地图表示;养殖海区要有明确的边界。
2.列表说明贝类养殖区的基本情况,如养殖区的名称、面积、开始监测年份、取样点位置、养殖品种、基本海况、沿岸陆地的情况描述、批准单位等。
3.对养殖海区附近的排污点及位置进行描述。在贝类养殖海区附近,如果有鱼类养殖场,也必须在图上标注。
4.列出监测数据。
5.对贝类养殖生产区的综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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