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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委托社会力量起草市政府规章的公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9〕128号
  • 【发布日期】2009-07-13
  • 【生效日期】2009-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委托社会力量起草市政府规章的公告

关于委托社会力量起草市政府规章的公告

(汕府〔2009〕12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完善和创新市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我市政府规章起草渠道,扩大社会力量对市政府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促进市政府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暂定名)》和《汕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暂定名)》两项市政府规章的代拟稿委托社会力量起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住所地或办公地在汕头市的高校法律院系、法学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起草《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暂定名)》和《汕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暂定名)》中的任何一项市政府规章代拟稿:

1、具有法学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

2、有关人员对我市行政程序或行政处罚的现状有一定的了解;

3、有关人员具有行政程序或行政处罚方面的实践经验或理论成果;

4、有关人员熟悉政府立法基本知识。

二、申请起草《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暂定名)》或者《汕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暂定名)》的代拟稿,须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向市法制局送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人员构成;

2、本单位起草该规章代拟稿的优势;

3、起草工作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4、完成起草工作的大致时间安排;

5、我市行政程序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领域需要重点规范的法律问题;

6、结合汕头市实际拟创制哪些管理制度;

7、起草规章代拟稿的框架结构说明。

三、在综合分析申请材料并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受委托单位,并由市法制局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起草协议书,同时举行签字仪式。

四、委托起草费用为每项政府规章人民币三万元,根据协议约定和工作进度分期支付。

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有意者,可与汕头市法制局联系,通信地址: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28号市政府大楼12楼;邮政编码:515037;联系电话:0754-88988671;联系人:郭相如、肖冠峰;电子邮箱:fazhi1207@shantou.gov.cn。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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