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5〕42号
- 【发布日期】2005-08-25
- 【生效日期】2005-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皖政办〔2005〕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目标,狠抓落实。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包括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全面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机构,落实责任,从体制、机制等层面多管齐下,依法开展综合治理。城市规划区内已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合肥、淮北、淮南、马鞍山、芜湖、安庆、黄山7市,要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向所辖县和小城镇及农村推进,并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其他城市要按照《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规定,积极做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试点准备和梯次推进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完善措施,积极引导。各地要尽快制定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办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流通的宣传和疏导;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墙体材料的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推广;积极落实各项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产业政策和优惠措施,注重提高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档次和产业水平,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荐目录,鼓励以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合肥等7个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城市的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其取土区内粘土资源枯竭后,不得批准新增用地,不再颁发开采粘土资源的采矿许可证。尚未达到禁限期的地区,不得将耕地和林地作为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不得向新建、改建、扩建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供地,对已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要严格控制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加大查处非法占地取土烧砖行为的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设计、施工规程规范,充分运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管、招投标、工程监理、验收等手段,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和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城市新建建筑,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不予参加建筑评优、评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各级财政、审计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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