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70号
- 【发布日期】2005-06-06
- 【生效日期】2005-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
(甘政办发〔2005〕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
(省财政厅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县域经济是区域经济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县区市、乡镇财政是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县区市、乡镇财政收支持续增加,有力地支持了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但是,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部分县区市、乡镇财政困难,财政保障水平较低,财政赤字包袱沉重。发展县域经济是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途径,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加大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努力壮大财政实力,缓解财政困难。
一、实行阶段性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县乡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2005至2007年3年内,对4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策的2个县、纳入国家“三西”建设资金扶持范围的6个县以及其他6个少数民族县实行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对省级参与分享的57个县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实行全额返还政策,以进一步调动县乡政府抓项目、抓改革、谋发展的积极性。市州政府要参照省级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对县区市的财政体制,增强县区市、乡镇财政实力。省对市州、县区市的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要逐步核定、监管到县区市。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大力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财政收入指标考核体系。从2005年起,省对市州、县区市财政收入指标考核按当地区域内全部财政收入总量口径确定。
二、进一步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努力提高县乡财政保障水平。
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努力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提高财政困难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有条件的市州财政新增财力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市、乡镇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省、市、县要共同努力,建立最低财力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县区市、乡镇财政财力不足的问题,使县域经济发展有比较宽松的环境。
对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区,省级财政在社会保障、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等方面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其加快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完善财政激励机制,引导市县政府努力缓解基层财政困难。
把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和省上实施多年的“三保一挂”财政激励机制统一起来,建立新的财政激励办法,进一步调动市州、县区市政府缓解县区市、乡镇财政困难的积极性。一是对财政困难县区市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市州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区市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及当年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当地国民经济增幅的地区,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二是鼓励县区市撤并乡镇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对撤并乡镇取得进展的,根据减少乡镇的单位数,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地区,根据减少人数给予一定奖励。三是对消化历年财政赤字数高于省核定数额的市州,按多消化财政赤字数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四是对以前年度市州政府财力向下转移较多、机构精简进度较快、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大政府融资力度,发挥金融资金主渠道作用,努力增加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投入。
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逐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将各级按现行体制对农村信用社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专项用于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处置资金。从2005年至2007年,免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困难县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贴息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多渠道融资,提高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能力。财政性存款要重点向农村信用社倾斜,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
建立省级信用平台,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省级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利用。积极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从2006年开始,在省级从预算外资金中提取偿债基金的基础上,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预算偿债基金的投入,防范政府融资风险,减轻偿债压力。
五、继续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取消农牧业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省对市州、县区市由于取消农业税减少的收入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全额补助。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增加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多渠道增加对良种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二是积极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并在中央的支持下,通过省、市、县的共同努力,2005年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贫困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2006年进一步扩大覆盖面,2007年全部贫困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在保证中央财政解决免费发放教科书资金落实到位的同时,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保证由地方承担的对贫困学生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省生活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支持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二期义教”等工作。
三是推进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在5个县区试点的基础上,2005年将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县区市和嘉峪关市所属乡镇,逐步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农村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水平,努力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的问题。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
四是加强城市低保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努力增加投入,逐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保障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发挥企业社会保障基金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增加财政投入,逐步做实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做到“两个确保”。
五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支持农村节水灌溉等“六小工程”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等。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推进农业高新技术发展,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积极推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支持产业化龙头项目发展。进一步落实财政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和草原生态治理政策,管好用好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补助和省级配套,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亿元以上,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六、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省对市州、县区市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加强省对市县财政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省对57个县实行的阶段性财税优惠政策返还收入全部落实到县,省对市州、县区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要重点落实到财政困难县区市,用于安排公共支出。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市州财政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省对县区市的奖励、补助资金。对于截留、挪用奖励、补助资金,拖欠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搞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级财政要相应扣减奖励、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明确县级政府支出责任。凡属于省、市政府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给县区市、乡镇;省、市政府委托县区市、乡镇政府承办的事务,要安排专项经费,不留资金缺口;属于共同事务,要尽可能降低财政困难县区市、乡镇的资金负担比例;属于跨区域的公共事务,要根据各方面受益情况,并考虑县区市、乡镇财政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合理确定县级财政支出顺序。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县级财政支出顺序。县级财政资金首先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支出需要;其次是安排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等经济社会发展事项的支出。
精简机构和人员。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加强编制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定,从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努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从2005年起,在全省建立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系统。对财政供养人员控制不力的地区,省级财政要在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方面给予严厉处罚。
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全面、科学、客观、细致的原则,整合财政资源,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将县级政府所有政府性资金都纳入预算管理,集中和调控预算外资金办大事,以弥补预算内资金不足,增强财政保障能力。要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及有效性。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