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5]12号
- 【发布日期】2005-08-25
- 【生效日期】2005-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政发(2005]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明传[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1998年以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安置政策和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黑政明传[2O05]3号)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更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
三、安置办法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要求分配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区、县(市)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接收单位不折不扣地接收并落实工作岗位;对于分配到单位后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于2O05年1O月底前予以落实工作岗位;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规定,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金额补发生活费。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黑政明传[2005]3号)的要求,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务必于2005年1O月底前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全部兑现。
要做好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切实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和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四、具体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市)政府必须把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落实好,并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1998年以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摸清情况,保证政策落实不漏一项,不落一人。
所有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和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各区、县(市)要对落实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相关法规、政策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其他一切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在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实际困难的同时,针对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城镇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稳定工作,引导城镇退役士兵珍惜荣誉,守法爱国,理解国家和政府的实际困难,自觉服从政府的安置。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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