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吉政明电 〔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09-03
- 【生效日期】2009-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及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及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吉政明电 〔2009〕1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养老问题的日益突出,民办养老机构迅速发展,对于缓解社会养老需求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受发展条件的制约,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法民办养老机构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着收养对象的生命安全。近期辽源市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惨痛。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管理,确保其规范发展,有效保障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民办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
各地要在9月20日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所属区域内所有民办养老机构 (即在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和未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逐一进行检查,全面掌握情况。特别对基础设施、收养条件、消防安全及经营资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逐项查清查实,依据相关法规,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收养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在落实省民政厅 《关于对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和 《关于开展养老机构 “两规范、一标准”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此次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民办养老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强化清理整顿效果,促进各类民办养老机构的规范发展。
二、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相关责任
民办养老机构的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事关民生,事关稳定。民政、工商、消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切实落实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对照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检查民办养老机构的环境设计、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对照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重点检查服务、管理、设施设备是否达到要求;对照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重点检查护理员的培训、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发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工商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养老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民办养老机构是否依法经营。消防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养老机构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和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房屋使用情况是否与验收或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是否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状态是否完好;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随时保持畅通;是否经常组织员工和老人进行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是否有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在落实清理整顿中,民政、工商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对消防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短期内无力整改的民办养老机构予以撤销登记;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或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登记;对非法民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要督促其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要加强具体指导,逐个研究对策,逐项落实整改。
三、掌握政策,注意方法,确保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平稳有序
民办养老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老龄化趋势应运而生的社会福利组织。但因其民办性质,决定了其初始阶段的市场化、经营化和营利性特征,特别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小型家庭式养老机构 (包括老年公寓、护理院、托老所等),其存在与否,不仅关乎到已入住老人的切身利益,也与经营者的生计息息相关。因此,在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中,既要依法依规依政策办事,又要顾全稳定大局,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具体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和当事老人及经营者的理解支持。涉及民办养老机构撤销、取缔后老人转移安置问题,一定要审慎行事,稳妥处置。对于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处理,提出解决办法,谨防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四、以此次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为契机,强化民办养老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
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民政、工商、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监管责任。民政部门是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一道,分别对营利或非营利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民政、工商部门要从维护入住老人根本利益出发,严把关口。同时要尽快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具体规定,指导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发展。消防部门要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安全,从设施建设到防范措施落实,实行全程监管,并结合养老机构特点和难点,加强具体指导督查,谨防隐患。各级民政、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制度、专项工作负责制度,落实包保责任。要扩大相应法规政策宣传,帮助各类民办养老机构建立健全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及承诺,并加强监督,促其落实。对因监管不力造成收养对象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实行严肃的责任追究。
此次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时间为9月1日至9月20日。由于时间紧迫,任务较重,各地民政、工商、消防部门要投注精力,抓紧落实人员,落实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具体做好工作方案设计和组织协调,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工作,共同完成任务。在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期间,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消防总队和省老龄办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各地检查指导。
各地要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抓紧落实,务于9月25日前,将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及所属每一所民办养老机构的基本情况及问题,以书面形式报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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